以英语订立的劳动关系
楚格国际公司的雇佣合同通常以英语起草。瑞士劳动法主要规定于《瑞士债务法》(OR)和《劳动法》之中,无论合同使用何种语言,均适用于这些合同。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雇佣关系的基本条款,并必须遵守关于工作时间、休假、患病期间工资、解约通知期和解雇保护的强制性规则。1国际雇主有时会使用其本国的合同范本,而这些范本并不符合瑞士法律,例如其中的解约通知期或竞业禁止条款为瑞士法律所不允许。
因雇佣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该州的劳动法院或普通民事法院以德语审理。不会讲德语的雇员必须借助口译员,或依靠能以两种语言工作的律师。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3万瑞士法郎的案件,诉讼免收诉讼费用,法院也力求简化程序。2英文合同与德语诉讼的组合,对希望维护自身权利的外国雇员构成了实际负担。这也是国际公司中的雇佣争议往往在庭外和解的原因之一。
注释
- 《瑞士债务法》,文本见 swissrights.ch(2023年版本):第330b条第1款(对于不定期或期限超过一个月的雇佣关系,雇主最迟须在雇佣开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当事人姓名、开始日期、职务、工资和每周工作时间);第361条第1款(绝对强制性规定,包括关于加班的第321c条和关于滥用解雇的第336条至第336b条)及第362条第1款(不得作不利于雇员之变更的规定,包括关于患病期间工资的第324a条、关于休假的第329a条、关于解约通知期的第335c条和关于不适当时间解雇的第336c条)。↩
- 《瑞士民事诉讼法》(ZPO),文本见 app.zpo-cpc.ch:第114条c项(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3万瑞士法郎的雇佣关系争议,裁判程序不收取诉讼费用)及第243条第1款(争议金额不超过3万瑞士法郎的金钱争议适用简易程序)。↩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