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与仲裁
楚格的国际集团通过仲裁解决其许多纠纷。经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公司纠纷,仲裁地须在瑞士。1楚格公司的商业合同经常约定在苏黎世或日内瓦依照瑞士仲裁中心或国际商会的规则进行仲裁,或约定由英格兰法院管辖。瑞士仲裁法——就国际仲裁而言载于《联邦国际私法》(IPRG)第十二章——现代且有利于仲裁。联邦最高法院仅基于有限的理由审查仲裁裁决。2
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商,在与交易对手的纠纷中依赖仲裁,常常依照诸如伦敦的金属、谷物和石油产品等行业协会的规则进行,并依赖根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楚格法院参与此类纠纷,主要是在执行和临时措施阶段,例如扣押债务人在该州的资产。为支持针对外国债务人的债权而扣押银行账户和在楚格登记的公司股份,是该州法院实践中反复出现的特征。3
注释
- 来源见印刷版中的引用。 ↩
-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Bundesgesetz über das Internationale Privatrecht (IPRG), 12. Kapitel”,2021年2月1日版本,swissarbitration.org:IPRG第176–194条;第190条第2款将撤销理由限于仲裁庭组成不当、管辖权裁定错误、超裁或漏裁、违反平等对待原则或听审权,以及违反公共秩序;MLL News,“Das revidierte Schiedsgerichtsrecht der Schweiz ab dem 1. Januar 2021”,mll-news.com:经修订的该章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 《联邦债务执行和破产法》(SchKG)第271条第1款第4项(SR 281.1),swissrights.ch:如债务人不居住在瑞士、不适用其他扣押理由且债权与瑞士有充分联系,债权人可申请扣押债务人位于瑞士的资产。在E部分中讨论。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