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加密资产
该法的第二个主要领域是破产法。在该法出台之前,托管人为其客户持有的加密资产究竟属于客户还是属于托管人的破产财产,并不明确。瑞士破产法允许由破产人占有的动产的所有人请求返还该动产。加密资产并非《瑞士民法典》(CC)意义上的动产,因为它们不是有体物。一些学者主张类推适用关于取回(分离)的规则,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客户仅对破产财产享有债权。1该法通过在《瑞士债务执行与破产法》(SchKG)中增设第242a条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条规定,如果破产人已承诺随时为某人保留加密资产以供其支配,且该资产被单独归属于该人,或可归属于一个人员共同体且每人的份额明确确定,则该人有权请求取回破产人持有的加密资产。2该规则保护那些将加密资产单独保管或保管于记录清晰的集合钱包中的托管人的客户。对于资产在没有明确归属的情况下被汇集、或其托管人将资产挪作己用的客户,该规则不提供保护。
该法还增设了一项关于数据访问的规定。能够证明其对破产人所持数据享有法定或合同权利的人,可以请求访问或返还该数据,费用由提出请求的人承担。3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超出了加密行业,对于将数据存储在云端或存储在破产服务商服务器上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就银行而言,该法修订了《瑞士银行法》(BankA),在与《瑞士债务执行与破产法》平行的条件下,将托管的加密资产视为在银行破产时予以分离的托管资产。4对加密银行及提供加密业务的银行的客户的保护即以这些规定为基础,而第I章提及的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2023年质押指引也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上。
注释
- Dominik Vock,“Aussonderung kryptobasierter Vermögenswerte und Zugang zu Daten im Konkurs”,MME,2021年9月9日,mme.ch:在DLT修订之前,托管的加密资产能否依据SchKG第242条予以取回,在学术文献中存在争议。联邦委员会,“Rechtliche Grundlagen für Distributed Ledger-Technologie und Blockchain in der Schweiz”,2018年12月14日报告,第10页,newsd.admin.ch:加密资产能否予以取回,尚无定论。↩
- 《瑞士债务执行与破产法》(SchKG,SR 281.1)第242a条第1–2款,fedlex.admin.ch(经由droit-bilingue.ch):如果破产人已承诺随时为第三人保留其享有处分权的加密资产以供其支配,且该资产被单独归属于该第三人,或归属于一个可确定该第三人份额的共同体,则对该资产的取回请求成立;由2020年9月25日的《DLT法》(DLT Act)增设,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AS 2021 33, 399;BBl 2020 233)。↩
- 《瑞士债务执行与破产法》(SR 281.1)第242b条第1款和第3款,fedlex.admin.ch(经由droit-bilingue.ch):任何能够证明其对破产财产所支配的数据享有法定或合同权利的第三人,均可请求访问或返还该数据;费用由提出请求的人承担;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
- 《瑞士银行法》(SR 952.0)第16条第1bis项(如果银行已承诺随时保留加密资产以供支配,且该资产被单独归属于客户,或归属于一个可确定该客户份额的共同体,则该加密资产为托管资产)及第37d条(托管资产依据《联邦中介证券法》第17–18条予以分离),fedlex.admin.ch,经由droit-bilingue.ch;FINMA第08/2023号指引,2023年12月20日,finma.ch。↩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