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国客户提供跨境服务
楚格的许多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为居住在国外的客户提供服务。跨境提供金融服务须遵守客户居住国的规则。欧洲联盟(EU)成员国限制第三国公司向其居民提供投资服务。因此,主动在欧盟招揽客户的瑞士资产管理人可能需要在当地取得牌照,或者只能依赖于客户主动请求提供服务的例外。1英国、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有其各自的规则。瑞士专业人士在出行会见客户、联系潜在客户以及管理外国居民的账户时,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处理的是相反的情形。为瑞士境内客户提供服务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瑞士的顾问登记册中登记其客户顾问,除非其受监管且客户为专业客户或机构客户。2跨境服务规则使国际私人财富业务的要求更高。这些规则有利于那些能够按市场组织服务、并在客户所在国维持牌照或合作关系的公司。对于客户遍布国际的楚格专业人士而言,应对这些规则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不遵守这些规则可能导致在国外受到制裁并流失客户。
注释
-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关于反向招揽的公开声明,ESMA35-43-2509,2021年1月13日,esma.europa.eu:根据第2014/65/EU号指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第39条,成员国可要求在其境内为零售客户或选择成为专业客户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第三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根据第42条,客户完全出于自身主动发起服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公司的招揽或广告行为将排除该例外,无论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德国制度(《德国银行法》第32条(KWG)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实践)未单独核查。 ↩
- 《金融服务法》第28条(FinSA,FIDLEG),文本见swissrights.ch: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客户顾问,以及未依《金融市场监管法》第3条(FINMASA)受监管的瑞士提供者的客户顾问,必须在于瑞士开展活动之前在顾问登记册中登记。在对等原则下,联邦委员会可豁免那些仅为专业客户或机构客户提供服务、且受审慎监管的外国提供者的顾问。第29–31条规定了相关要求、登记内容和登记机构。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