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瑞士法的英文合同
楚格公司订立的许多合同以英语起草,并以瑞士法为准据法。这种组合在国际商业中十分常见,但也引发了一些特殊问题。英语合同起草受普通法塑造,依赖详尽的定义、陈述与保证、赔偿条款以及格式条款,这些都是为回应英美法院的判例而发展起来的。瑞士合同法则编纂于《瑞士债务法》(OR)之中,依赖一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以及关于瑕疵担保和损害赔偿的任意性规则。1
以普通法风格起草、却以瑞士法为准据法的合同,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瑞士法院会依据瑞士法解释英语术语,并可能赋予其与英国法下不同的含义。诸如“consideration”(对价)、“condition precedent”(先决条件)、“best endeavours”(尽最大努力)或“liquidated damages”(约定违约金)等普通法概念,在瑞士法中并无完全对应的概念,必须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最接近的瑞士法概念加以解释。在英国法下有效的免责条款,如果排除了对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责任,在瑞士法下可能归于无效。2因此,依瑞士法以英语起草合同的顾问,必须使普通法风格适应瑞士法的框架。
作者作为英格兰及威尔士和香港的事务律师、并在德国和瑞士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经验证实:只要起草者理解两种法律体系,英语起草与瑞士法的结合便能运作良好。最好的合同以英语为语言、以瑞士法为实质,其定义和条款均为瑞士法框架而设计。最差的合同则不加调整地将英国范本移植到瑞士法合同中,把后果留给法院或仲裁庭去收拾。
注释
- 《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1款,德文及英文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在判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时,必须探究当事人真实且一致的意思,而不拘泥于任何不准确的措辞或称谓。↩
- 《瑞士债务法》第100条第1款,德文及英文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任何事先排除对非法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的约定均属无效。↩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