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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与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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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士刑法典》(StGB)第102条对大宗商品贸易商施加的处罚,主要由补偿请求构成。罚金为200万至400万瑞士法郎,相对于这些公司的规模而言并不高;而补偿请求则数额可观:Gunvor为9000万瑞士法郎,Glencore为1.5亿美元,Trafigura为1.45亿美元。在犯罪所得已不复存在时,补偿请求取代对犯罪所得的没收。《瑞士刑法典》规定没收通过犯罪取得的财产。在该等财产已不复存在时,国家可主张同等金额。1

大宗商品贸易中的贿赂所得,是公司通过贿赂取得的合同所赚取的利润。其计算引发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应没收的是总收入还是净利润,如何确定可归因于贿赂的利润,以及如何处理交易成本。大宗商品案件中补偿请求的金额表明,检察机关是根据相关交易所赚取的利润来评估犯罪所得的。对从业者而言,犯罪所得的计算往往是谈判简易处罚令或在庭审中辩护时最重要的问题。

被没收款项的用途问题也随之产生。广义而言,贿赂的受害者是其官员被收买、其资源以不利条件被出售的国家。瑞士法律允许法院将被没收的财产判归受害方。瑞士还长期有将非法来源财产归还给其被取走的国家的实践。2非政府组织呼吁将大宗商品案件中的补偿请求用于造福相关国家的民众。

注释

  1. 《瑞士刑法典》第70条第1款(SR 311.0),droit-bilingue.ch:法院下令没收通过犯罪取得的财产;《瑞士刑法典》第71条第1款:在该等财产已不复存在时,法院判令国家享有同等金额的补偿请求。↩
  2. 《瑞士刑法典》第73条第1款(SR 311.0),droit-bilingue.ch:法院可在损害金额范围内将被没收的财产或其变卖所得判归受害方,但受害方须将其债权让与国家。2015年12月18日《关于冻结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所持非法财产的联邦法》(SRVG/FIAA,SR 196.1)第1条,droit-bilingue.ch:冻结、没收和返还外国政治公众人物(PEP)推定通过腐败、刑事性不当管理或其他重罪取得的财产。瑞士联邦外交部(FDFA),“Restitution of illicitly acquired assets”,eda.admin.ch(2026年9月访问):迄今为止,瑞士已向外国归还超过20亿美元,逐案作出决定;参见FDFA出版物“No Dirty Money: The Swiss Experience in Returning Illicit Assets”(2016年)。↩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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