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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护及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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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家族财富免受债权人追索是财富规划的一项正当目标,本章所述的架构可以服务于这一目标。由独立受托人为全权受益人持有资产的信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会,或股份由家族内部持有的公司,都可以使资产免受家族成员个人债权人的追索。然而,这种保护存在限制,执业者必须遵守。

瑞士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以损害其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提出异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SchKG)规定的撤销之诉,允许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撤销以下行为:在破产或执行未果前一年内作出的赠与和无偿转让;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在同一期间内进行的转让;以及在五年内以对方可识别的损害债权人的意图进行的转让。1因此,已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所设立的信托或基金会可能会被提出异议。外国信托法也载有类似的规则。许多法域对虚假信托不予认可,即委托人保留了对资产实际控制的信托。

保护财富免受配偶在离婚时的追索是另一项目标。夫妻财产制以及养老金资产分割规则决定了配偶可以主张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婚姻财产合同可以修改该财产制。在婚姻存续期间转入信托或基金会的资产,视情况而定,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中被计入。2

就资产保护提供咨询的执业者必须区分两件事。一是正当地保护财富免受未来风险,例如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婚姻解除或家族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风险。二是不正当地向现有债权人隐匿资产。前者是审慎财富规划的一部分,后者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欺诈性处分资产或在强制执行中隐匿资产。3架构设立的时机、家族在设立时的偿付能力以及是否真正放弃控制,是决定性因素。

注释

  1. 《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86–288条(SchKG)(SR 281.1),文本见swissrights.ch:扣押或破产宣告前最后一年内的赠与和无偿处分(第286条);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在最后一年内进行的特定交易(第287条);以及在最后五年内以对方可识别的损害债权人的意图进行的一切交易(第288条)。根据第286条第3款和第288条第2款,关系密切之人承担举证责任。 ↩
  2. 《瑞士民法典》第208条第1款(ZGB),文本见swissrights.ch:配偶一方在财产制解除前最后五年内未经另一方同意所作的无偿转让(惯常的偶然性赠与除外),以及在财产制存续期间以减少另一方配偶份额为目的所作的转让,均须计入婚后所得财产。 ↩
  3. 《瑞士刑法典》第163条(StGB)(欺诈性破产和针对扣押的欺诈:减少资产以损害债权人,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和《瑞士刑法典》第169条(StGB)(处分被扣押资产,最高三年),文本见swissrights.ch。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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