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DLT法》的评估
《DLT法》生效五年后,已可对其作出评估。其法律成就相当可观。它为代币化证券提供了坚实的私法基础,在破产中保护了托管人的客户,并为一体化交易平台创设了一种牌照。而这一切都没有打乱瑞士金融市场法的结构。国际观察人士赞誉该法是技术中立立法的典范,同期其他法域,包括列支敦士登和德国,也通过了类似的规则。1
经济成果则较为有限。依据该法发行的代币化证券规模仍然很小。DLT交易设施只吸引了少数牌照持有人,而大型银行主要在试点项目中使用这项技术。原因与其说在于法律,不如说在于市场。传统证券基础设施运转良好,对大型发行人而言成本低廉;而代币化的好处对小型发行人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最为显著,这些领域的交易量却很低。该法创造了一种选择,随着技术日趋成熟、传统基础设施成本上升,市场或许会更广泛地加以利用。
注释
- 德国:2021年6月3日Gesetz über elektronische Wertpapiere(eWpG),2021年6月10日生效(de.wikipedia.org,“Gesetz über elektronische Wertpapiere”)。列支敦士登:Gesetz vom 3. Oktober 2019 über Token und VT-Dienstleister(TVTG),LGBl. 2019.301,2020年1月1日首次生效(gesetze.li)。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