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遗嘱与继承合同
瑞士法律为安排身后继承提供了多种方式,每种方式都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要件的文件可能被提出异议并被撤销。对于国际流动性较强的家庭而言,在一个国家订立的遗嘱能否在另一国家获得承认,又增加了一层问题。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部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瑞士民法典》第505条(CC))。它无需公证人,也无需见证人,因而简便且费用低廉。其弱点在于措辞可能不清、存在遗失风险,以及可能永远不被发现。因此,建议将其交存于主管的州机关或其他安全场所。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公证人或其他主管官员在两名见证人参与下制作(CC第499条)。该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认立遗嘱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并降低日后发生争议的风险。具体程序规则和主管官员由各州法律确定,因此苏黎世、楚格和日内瓦的实践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
继承合同
继承合同由立遗嘱人与一名或多名其他人订立,通常是配偶或子女,须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其主要优点在于约束力:通常只有经各方同意才能修改或撤销。继承人还可以在此类合同中放弃其权利,包括其特留份。继承合同被广泛用于企业传承,以及希望尽可能照顾对方的夫妇。
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名或多名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负责管理遗产、清偿债务,并依照遗嘱和法律准备和执行遗产分割。对于在多个国家拥有资产的遗产,具有跨境事务经验的遗嘱执行人可以大大简化整个过程。遗嘱执行人应在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指定。
国际效力
瑞士适用《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的海牙公约》。因此,遗嘱只要符合(除其他选项外)订立地法律,或立遗嘱人国籍国或住所地法律,通常即被视为形式有效。继承合同的形式效力以及其实质内容适用何种法律,则依照《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的单独规则确定,而在外国能否获得承认,取决于各相关国家的法律。
实务要点
- 保持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在不同国家订立的多份遗嘱可能相互矛盾,除非每一份都清晰界定其适用范围。
- 妥善保管原件。无法找到的遗嘱,无论写得多么周密,都不会产生效力。
- 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缩短遗产管理时间,并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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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