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托与保留权力:法院何时不认可信托架构
信托只有在被视为真实存在的架构时,才能起到保护资产的作用。如果委托人继续将信托资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对待,债权人、配偶和继承人就可能主张该信托应不予认可。
何为虚假信托
在普通法体系中,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从未打算创设信托文件中所载的权利和义务,而意在向第三方制造虚假印象,该信托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认定门槛一般较高,因为法院推定文件的含义即其字面所述。常见证据包括:受托人不作独立判断而一味听从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将信托资产用于个人开支,以及表明信托契据只是走过场的往来函件。
保留权力与控制
许多信托允许委托人保留某些权力,例如对投资或受益人指定的权力。保留权力本身并不会使信托成为虚假信托,若干离岸法域还明文允许此类安排。不过,广泛的控制仍可能为相关主张提供支持,例如主张委托人保留了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因此这些资产应计入其遗产,或在离婚或破产时计入其财产,具体取决于所适用的法律。
瑞士的视角
瑞士依据《海牙信托公约》承认信托,而该公约保留了原本应适用之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包括有关夫妻财产制、特留份等继承权以及债权人保护的规则。如果某一架构被用于规避义务,瑞士法院还可以考虑禁止权利滥用原则(CC第2条第2款)。此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资产转移,可依据《瑞士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285条及以下各条提起撤销之诉,但须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对债权人、配偶和继承人的影响
如果某一架构不被认可,或其资产被归属于委托人,债权人可以对这些资产申请强制执行,配偶可以将其纳入夫妻财产请求,继承人也可以在计算特留份时将其计入。结果取决于受理案件的法院及其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同一架构在香港、瑞士或其他地方可能受到不同对待。
实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审查信托的实际运作方式,因为信托的管理方式往往对案件起决定作用。
- 取得受托人的记录,包括会议纪要以及有关分配的往来函件。
- 审慎选择诉讼地,因为各法域对保留权力的处理方式差异显著。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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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