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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辖区为何没有M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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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所考察的文献而言,瑞士邦联的意大利语辖区在旧制度下并未设立 Monti di Pietà(慈善典当行)。《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Switzerland》(《瑞士历史辞典》)中关于典当行的条目追溯了瑞士公共典当借贷的历史,从中世纪的犹太放贷者和城市的兑换所,一直到十九世纪的公共典当机构。该条目记载了1872年在日内瓦和苏黎世、1874年在巴塞尔和圣加仑、1915年在卢塞恩设立的公共典当基金,以及1870年代末和1880年代九个州关于典当业的州立法。条目中未提及提契诺的任何机构。1这一缺失的原因可以从该地区的结构中推断出来,尽管并无直接的文献记载。

第一个原因是规模和城市结构。Monte 是一种城市机构。它需要有可质押动产的城市贫民群体,需要能够提供资本和职员的市镇,还需要一个拍卖未赎回质押物的市场。卢加诺、洛迦诺、贝林佐纳和门德里西奥都是只有数千居民的集镇,其周边乡村几乎没有值钱的动产。第二个原因是政治性的。一家 Monte 需要由公共机关作出设立行为。在各辖区,这一权力属于十二个统治州,其中包括对方济各会慈善机构毫无兴趣的新教州,以及从辖区获取收入、不愿将其用于地方目的的天主教州。地方社区对其财政的自主权有限。第三个原因是地理上的邻近。由于科莫和米兰的 Monti 距离 Sottoceneri(切内里山以南地区)只有一天的路程,辖区居民可以利用伦巴第的市场获得本地城镇所不提供的许多服务。2

然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各辖区拥有其他履行 Monte 职能的机构。山谷中的农村信贷由censo和经公证的债务确认书提供,由将其资本借给成员的善会和堂区基金提供,由寄钱回家的移民提供,也由赊销的当地商人提供。以质押物为担保的消费贷款在邻里、亲属和店主之间私下进行,若有记录,也只是记载在公证文书或放贷人的账簿中。Monte di Pietà 所回应的是城市贫困问题,而提契诺的山谷对这一问题的体验较为温和,因为过剩人口选择了移民。

现代典当法

《瑞士民法典》(CC)将典当业(prestito a pegno,Versatzpfand)作为动产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范。典当经营者须获得州的许可(《瑞士民法典》第907条)。许可颁发给私人典当经营者,有一定期限,可以续期,并且如果典当经营者不遵守规范该业务的规则,可随时被撤销(《瑞士民法典》第908条)。3提契诺州在其1994年6月30日的Regolamento sul prestito a pegno(典当条例)中实施了这些规定。根据该条例,典当业务须获得州政府委员会的许可,须证明其财务诚信,须持有至少100万瑞士法郎的资本或同等担保,并须为其保管的质押物投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贷款金额、利息、费用、到期日以及对质押物的准确描述。利息上限为每年12%(每月1%),管理费上限为2%,保管费上限为每年2.5%,任何规定额外报酬的条款均属无效。借款人可随时通过支付本金以及截至当月累计的利息和费用赎回质押物。司法部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并可处以最高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或撤销许可。4这些规则的结构明显带有旧时 Monte 的特征:持牌放贷人、依公共规则持有的质押物、由公共机关限制的收费,以及借款人的赎回权。提契诺条例中的收费上限以现代形式体现了第五次拉特兰大公会议在1515年所适用的原则,即典当放贷人的收费必须是固定且有限的。

在现代卢加诺金融中心,典当借贷只扮演边缘角色。更重要的后继者是伦巴第贷款(credito lombard,Lombardkredit),其名称令人想起中世纪伦巴第以质押物为担保放贷的做法,伦巴第放贷人将这一做法带到了阿尔卑斯山以北,在法国,典当行被称为maison de lombard。5伦巴第贷款由私人银行以质押的证券组合为担保发放,贷款价值比由银行的风险政策确定,它是卢加诺和日内瓦私人银行业务中有担保信贷的主要形式,并且使用与 Monte 相同的法律技术:动产占有质权,以及违约时的变现权。

常见误解。有时人们说,天主教会直到十九世纪都禁止一切有息放贷,因此天主教地区无法发展出信贷机构。十六世纪的教会批准了 Monti di Pietà(1515年),规范了年金合同(1569年)和汇兑合同(1571年),并允许就损失、所失利润和风险给予补偿。教会法所禁止的,是在没有劳动、费用或风险的情况下从借贷本身获取收益。天主教意大利的信贷通过被允许的合同形式流通。意大利最早的公共银行(其中包括若干 Monti)都是天主教机构。

注释

  1. Martin Körner, “Banco dei pegni”,Davide Dosi 译,载 DSS,2008年11月20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14059/。 ↩
  2. 作者根据各辖区的结构所作的推断(A.II章)。 ↩
  3.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SR 210,第907条(许可)和第908条(许可的期限和撤销),英文和意大利文文本转载于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1/210-908-1018.html。 ↩
  4. 提契诺州,1994年6月30日 Regolamento sul prestito a pegno,第2–3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和第13–15条,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pdfatto/atto/173。 ↩
  5. Wikipedia(作为最后手段参考),“Lombardkredit”,https://de.wikipedia.org/wiki/Lombardkredit(“Der Begriff Lombardkredit leitet sich aus der oberitalienischen Region Lombardei ab, in der bereits im Mittelalter Geld gegen Überlassung von Pfändern verliehen wurde”;定义为以证券、银行存款或动产质押为担保的短期至中期信贷)。参见G.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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