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去向:账户、数字账户与不记名票据
存款与编号账户
经基亚索越境而来的钞票,最终流入为数不多的几种工具之一。最简单的是以意大利客户本人或某一中间人名义开立的瑞士法郎存款账户。许多客户更偏爱以编号或代码词标识的账户,意大利语称为conto cifrato或conto numerato。编号账户是银行内部的一种安排。客户身份记录在仅由少数高级职员掌管的档案中,而对账单、内部转账和日常交易处理只使用编号。这一安排保护客户免遭银行内部的泄密,也防范可能与意大利有往来的职员的好奇心。但它并未使账户在法律上成为匿名账户,因为银行始终知道账户持有人,并且与对待任何其他账户一样,受同样的身份识别和保密规则约束。1瑞士各银行将其尽职调查义务成文化时明确规定,相关规则“无限制地适用于以编号或代码标识的账户、存折、证券账户和保管箱”。2
对客户的法律保护来自1934年11月8日《银行法》第47条,该条将泄露托付给银行职员的秘密规定为刑事犯罪(第D.I章)。3对于20世纪60年代的意大利客户而言,其主要价值在于防范私人背叛的保障,因为意大利国家并无任何法律手段,就税务或外汇管制事项从瑞士银行获取信息。卢加诺的银行职员若将意大利客户的信息出卖给意大利财政警察(Guardia di Finanza)或意大利报纸,即触犯瑞士法律。同一规则也保护客户免受瑞士税务机关的探查,而瑞士税务机关对非居民本就不起任何作用。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不适用于税务和货币犯罪,瑞士法律将此类犯罪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1981年3月20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后来将这一规则成文化,适用于旨在减少税款或违反货币法规的犯罪。4
保管箱与不记名票据
第二类客户根本不想要账户。他们在银行或在卢加诺和基亚索新开设的专业金库中租用保管箱,在其中存放钞票、金条、金币和不记名证券。保管箱使银行对其中内容一无所知,除租赁合同外,客户的资产不出现在任何银行记录中。黄金在意大利的储蓄文化中占有特殊地位。瑞士银行在柜台出售金条和金币,意大利客户在卢加诺购买后,或存放于瑞士金库,或携带回国。5
不记名证券是第三种形式。瑞士不记名债券和不记名股票、银行自身发行的中期债券(obbligazioni di cassa,Kassenobligationen),以及自20世纪60年代起的欧洲市场不记名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意大利股票所不具备的特点:通过交付即可转让,且不设任何登记簿。欧洲债券凭息票在任何付款代理处兑付利息,不扣缴预扣税。意大利持有人可以在卢加诺剪下息票、兑现,而在意大利不留下任何记录。6瑞士投资基金以及瑞士银行就其以自身名义持有的意大利证券所发行的凭证,也起到类似作用。它们使意大利客户得以在瑞士机构的掩护下投资本国,正如Berbenni所述的“A操作”:走私里拉换得的瑞士法郎,通过一家瑞士银行的凭证再投资于意大利。7
注释
- Wikipedia,“Numbered bank account”,https://en.wikipedia.org/wiki/Numbered_bank_account(身份“replaced with a multi-digit number known only to the client and selected private bankers”;“the name of the client is still recorded by the bank”),仅作为最后手段引用。关于银行保密的历史,参见Robert Vogler, Das Schweizer Bankgeheimnis: Entstehung, Bedeutung, Mythos(苏黎世,2005年)。 ↩
- 1998年1月28日CDB,第9条(同上),https://unodc.org/documents/archive/imolin/chbcoc.pdf。 ↩
- 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SR 952.0,现行文本第47条第1款a项(泄露以“in seiner Eigenschaft als Organ, Angestellter, Beauftragter oder Liquidator einer Bank”身份受托的秘密),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47-100.html;该条曾于2009年、2015年、2016年和2019年修订。关于该条的起源和原始文本,参见第D.I章。 ↩
- 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司法协助法》,IMAC),SR 351.1,第3条第3款(对于“which appears to be aimed at reducing fiscal duties or taxes or which violates regulations on currency, trade or economic measures”的犯罪不予协助,但关税或税务欺诈除外),英文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5/351.1-3-7.html。 ↩
- 关于意大利人在瑞士对黄金的需求,参见Segreto(同上)。 ↩
- 第一笔欧洲债券通常被认为是1963年为意大利高速公路公司Autostrade发行、由S. G. Warburg在伦敦安排的债券:60,000张每张250美元的不记名债券,构成一笔1,500万美元、利率5.5%的贷款,在卢森堡上市;Wikipedia,“Eurobond (external bond)”,https://en.wikipedia.org/wiki/Eurobond_(external_bond),仅作为最后手段引用。关于私人投资者对欧洲债券的使用,参见Youssef Cassis, Capitals of Capital(剑桥,2006年),第6章。 ↩
- Berbenni(同上),第336–337页,表1(通过一家瑞士银行的凭证在意大利再投资)。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