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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服务在何处发生

特征性履行与客户所在地

欧洲的金融监管在原则上是属地的,在适用上是功能性的。牌照赋予其持有人在发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权利,而每个国家都自行决定哪些活动属于在其境内开展。对于卢加诺的银行,瑞士的答案很简单:该银行持有依据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SR 952.0)颁发的牌照,其组织和账目均在瑞士,FINMA监管其所做的一切,包括其为境外客户所做的事情。1意大利法律则从相反的一端看待同一关系。TUF第166条对未依该法令获得授权而提供投资服务的任何人予以处罚,而意大利的实践长期以来认为,只要服务针对居住或位于意大利的人,该服务即视为在意大利提供,无论提供者在何处记账。2对意大利监管者而言,关键标准是客户受到招揽并接受服务的地点;对于住在科莫的客户,即便账户设在卢加诺,该地点也是科莫。

欧盟法律对第三国企业采取了同样的视角。MiFID II第42条仅在设立于或位于欧盟的客户“完全出于自身主动”而发起服务时,才豁免第三国企业遵守成员国的授权要求。该规则的前提是,向此类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都属于在欧盟境内提供的服务。3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由此得出结论:客户所在地连同不存在招揽这一事实,决定了第三国企业是否需要在客户所在国取得牌照。认为从卢加诺办公桌上提供的服务属于“瑞士”服务的法律拟制,在意大利不能为瑞士银行提供任何保护。能够保护它的,要么是意大利的授权,要么是证明意大利客户系主动前来的证据。

一段关系之上的三重法律秩序

因此,瑞士机构与意大利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到三个层面法律的规制。第一层是意大利监管法:投资服务和基金营销适用TUF,吸收存款、贷款和担保适用TUB,此外还有意大利全国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委员会(CONSOB)以及意大利银行(Banca d'Italia)的二级规则。第二层是意大利作为成员国必须适用的欧盟法律:投资服务适用MiFID II和MiFIR,银行服务适用《资本要求指令》,基金适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则适用欧盟第2023/1114号条例(MiCA)。第三层是瑞士法律,它随瑞士服务提供者走到任何地方:《银行法》及其关于妥善经营的要求、FinSA的行为规则、反洗钱立法以及刑法。4

这三个层面并不构成等级关系。意大利法律不服从瑞士的监管,因为没有任何等效决定或双边协议使其负有此种义务。瑞士法律也不豁免瑞士银行遵守意大利规则,因为FINMA期望受监管机构遵守其服务客户所在国家的法律,并将违反外国监管法视为对机构妥善经营的风险。欧盟法律为第三国企业确定了最低框架,但将大多数决定留给成员国,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瑞士银行能否为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这一问题的答案,不同于针对德国、奥地利或法国客户的同一问题的答案。意大利以限制性的方式行使了其选择权,而客户以意大利人为主的卢加诺金融中心,比瑞士任何其他金融中心都更多地承受着这一选择的后果。5

注释

  1. 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SR 952.0,第3条第2款a项(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组织)和c项(负责行政和管理的人员声誉良好并保证妥善经营),德文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3-10.html。关于FINMA对跨境业务适用该标准,参见下文关于瑞士方面的章节。 ↩
  2. 1998年2月24日第58号立法令(Testo unico delle disposizioni in materia di intermediazione finanziaria, TUF),第166条第1款,文本见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v/titolo-i/capo-i/ art166.html。以客户所在地为准的属地标准系从TUF第28条和第29-ter条以及行政实践推论而来,并未在单一条款中明文规定。 ↩
  3. 2014年5月15日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14/65/EU号指令(MiFID II),第42条,引自ESMA, Public Statement: ESMA reminds firms of the MiFID II rules on reverse solicit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cent end of the UK transition period, ESMA35-43-2509,2021年1月13日,https://www.esma.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library/esma35-43-2509%5Fstatement%5Fon %5Freverse%5Fsolicitation.pdf。 ↩
  4. 关于欧洲法律文件,参见下一节。MiCA即2023年5月31日欧盟第2023/1114号条例;其反向招揽条款为第61条。 ↩
  5. 联邦委员会,Roadmap del 23 febbraio 2015 in materia fiscale e finanziaria tra la Svizzera e l'Italia – Analisi dell'attuazione,2021年10月27日报告,第20–21页,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68682.pdf。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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