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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架构受到质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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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意大利当局启动税务稽查或刑事调查时,应对措施必须统筹考虑税法、刑法和瑞士法律。在意大利方面,accertamento con adesione(协议核定)程序,以及就刑事风险而言第74/2000号立法令第13-bis条规定的缴税效果,决定了在和解与诉讼之间的选择。1在瑞士方面,公司应考虑双重征税协定下的相互协商程序能否消除双重征税。公司还应审查瑞士有关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与外国当局合作的规则是否影响文件的提供。来自意大利的行政协助或司法协助请求须经由联邦税务局以及联邦和州的主管机关处理,详见E.II章和H.IV章。2

在意大利达成的和解也可能在瑞士产生后果。如果此前在提契诺州纳税的利润现在在意大利纳税,提契诺州公司只能在瑞士程序法和协定的限度内请求更正其瑞士税务核定。实践中,如果意大利的和解是根据国内程序达成的,此类更正的空间十分有限。在意大利达成和解后将功能迁出提契诺州的集团,还应考虑资产和功能转移至境外在瑞士产生的税务后果,包括可能发生的隐性储备变现。3开云(Kering)案给从业者的启示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时机是在架构设立之前,因为那时决定这些问题的事实仍可加以塑造。

注释

  1. 第218/1997号立法令和第74/2000号立法令,第13-bis条(同上)。 ↩
  2. 瑞士—意大利双重征税协定(同上),第26条;《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271条(为外国从事的非法行为),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1-334.html,以及第273条(经济间谍),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3-336.html。这些规定对于向外国当局提供文件的相关性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
  3. DFTA(同上),第61b条(在纳税义务终止时对隐性储备,包括自创商誉,征税,包括资产、业务或功能转移至境外的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6/64/642.11-61b-71.html,以及相应的州法规定。另见F.I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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