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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条款、双重签字与意大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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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意大利当事人订立的瑞士合同,如果在意大利法院被援引,可能还须满足意大利的形式要件。《意大利民法典》(c.c.)第1341条第2款要求,一般交易条件中的某些负担性条款,其中包括责任限制、撤回权、失权条款、对提出抗辩的限制、默示续期、仲裁条款以及排除法院管辖的条款,须经“specificamente approvate per iscritto”(以书面形式专门认可)。1意大利的实践通过在相关条款清单下方进行第二次签字来满足这一要求,即所谓的doppia firma(双重签字)。就管辖权而言,《卢加诺公约》第23条对选择法院协议规定了其自身的形式要件。自1981年Elefanten Schuh案判决以来,欧洲法院的判例已排除在该公约适用范围内附加国内法要求,例如为该条款规定特定语言。尽管如此,卢加诺的银行仍常常出于谨慎在其意大利文文件中加入双重签字,因为这样做成本很低,又能使客户的律师少一个抗辩理由。2

致执业者:与意大利当事人订立的适用瑞士法的合同中的语言条款:

  • 指明合同订立所使用的语言,并说明其他版本具有约束力还是仅供参考。
  • 指定一个优先版本,并说明在出现任何不一致时以该版本为准进行解释。
  • 规定意大利文版本中的法律术语具有其在瑞士法律意大利文版本中的含义。
  • 确定通知以及任何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并核查《瑞士民事诉讼法》(CPC)第129条是否允许在国家法院使用所选语言。
  • 如果可能在意大利申请执行,则加入对负担性条款的专门认可(doppia firma)。

注释

  1. Brocardi.it,“Art. 1341 Codice civile – Condizioni generali di contratto”,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i/sezione-i/art1341.html。 ↩
  2. 2007年10月30日《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卢加诺公约》),SR 0.275.12,第23条第1款,2007年12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L 339,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22007A1221(03);欧洲法院1981年6月24日判决,Elefanten Schuh GmbH v Pierre Jacqmain,150/80,判决主文第4点(国内立法不得仅因管辖协议未使用规定语言而质疑其效力),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61980CJ0150。参见第H.IV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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