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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意大利法律语言:起源与地位

同一种语言,两种法律秩序

法律语言首先是某种法律秩序的语言,其次才是某个民族的语言。每一个法律体系都会创造自己的概念,为其命名,并通过成文法、判例和学说来确定其含义。因此,如果两个国家使用同一种语言,它们共享的是词汇,而非法律内容。法律从业者从英语中对此现象深有体会:英语服务于英格兰的普通法、苏格兰和南非的混合法律体系,以及美国的联邦法和州法;德语亦然,它服务于德国、奥地利、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法律秩序服务。意大利语作为法律语言,被意大利共和国、瑞士联邦及其提契诺州和格劳宾登州、圣马力诺共和国和梵蒂冈城国所使用,也在欧盟(EU)中使用,是欧盟二十四种官方语言之一。罗马的意大利语与伯尔尼和贝林佐纳的意大利语之间的差异,大于大多数相近法律语言之间的差异,因为瑞士意大利语的法律词汇是作为以另一种语言构思的法典的译文而形成的。

意大利共和国以意大利语为其约5900万居民制定法律,其私法属于成文私法,其核心是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将民法和商法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其《民事诉讼法典》可追溯至1940年,刑法典可追溯至1930年,而《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则可追溯至2019年。1瑞士采用三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语言文本进行立法。《联邦官方出版物法》(PublA)第14条第1款的意大利语文本规定:“per gli atti normativi, ciascuna delle tre versioni è vincolante”(对于规范性文件,三种文本中的每一种均具有约束力)。2意大利语仅是约8%瑞士人口的主要语言;据联邦统计局报告,这一比例已从1970年的11%下降。3因此,联邦意大利语法律文本是由一支规模较小的翻译和法律语言专家团队为少数群体编制的,而意大利共和国则为一个拥有自身大学、法院和法学传统的大国创造自己的法律语言。这两种语言之间的相互影响微乎其微。

从德语和法语的翻译,以及联邦的“工坊”

联邦的大型法典均以德语起草,法语紧随其后。1907年12月10日的《瑞士民法典》出自欧根·胡贝尔之手,他以德语撰写。1911年3月30日的《瑞士债务法》在同一时期修订,并作为第五编纳入《瑞士民法典》。意大利语文本是译本,是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为一个州准备的;该州直到1912年都有自己的民法典,其法律人士大多在意大利的大学接受过培养。4译者面临一个选择,这一选择塑造了此后一个世纪的瑞士意大利语法律语言。他们可以借用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和1882年《商法典》(Codice di commercio)中的术语,并接受这些意大利语词汇所承载的意大利概念;或者,他们可以创造或改造术语,使其精准契合瑞士的概念。实际上,他们两者兼而有之,从而形成了本章所描述的借用、改造与新创术语相混合的局面。5

如今,联邦法律文件的意大利语文本由联邦总秘书处中央语言服务处意大利语司以及各部的翻译服务部门负责编制。联邦总秘书处发布了其《联邦总秘书处关于起草意大利语官方文本的指示》(最近一次更新于2025年12月15日)、《立法指南》(2019年)的意大利语版本,以及关于使用英语外来词的建议。6这些服务部门确定的术语收录于联邦行政部门的多语言术语数据库TERMDAT中;该数据库包含德语、法语、意大利语、罗曼什语和英语约40万个词条,由联邦办公厅术语科负责维护。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邦意大利语文本已取得显著改进;当时,议会起草委员会开始实行共同起草(coredazione)的做法,使意大利语文本在通过之前即有发言权。《J.I》章详细描述了这一制度框架。8

注释

  1. 《民法典》(Codice civile),经1942年3月16日第262号皇家法令批准(Brocardi.it,“Codice civile”,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Codice《民事诉讼法典》( di procedura civile),经1940年10月28日第1443号皇家法令批准(Brocardi.it,“《民事诉讼法典》,https://www.brocardi.it/codice-di-procedura-civile/);Codice《刑法典》,1930年10月19日第1398号皇家法令(Brocardi.it,“《刑法典》”,https://www.brocardi.it/codice-penale/)。《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即Decreto2019年1月12日第14号立法令,其第121条引自Brocardi.it,“《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第121条——司法清算的先决条件”,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risi-impresa/parte-prima/titolo-v/capo-i/sezione-i/art121.html。 ↩
  2. 2004年6月18日《联邦法律汇编和联邦公报法》(《联邦官方出版物法》,PublA),SR 170.512,第14条第1款;意大利语名称为Legge sulle pubblicazioni ufficiali(LPubb),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0.512-14-19.html。 ↩
  3. 联邦统计局(FSO),“语言”,https://www.bfs.admin.ch/bfs/it/home/statistiche/popolazione/lingue-religioni/lingue.html(以意大利语,包括提契诺方言和格劳宾登意大利语方言,为主要语言者:1970年为11%,2020年为8%)。 ↩
  4. 关于1837年的提契诺民法典及其1882年的修订版(该法典一直有效,直至《瑞士民法典》于1912年1月1日生效),参见《瑞士历史词典》中关于法典编纂的条目。 ↩
  5. 让-吕克·埃格(Jean-Luc Egger)、安吉拉·法拉利(Angela Ferrari)和莱蒂齐亚·拉拉(Letizia Lala)(编),《官方语言的形式》(Le forme linguistiche dell’ufficialità)。↩
  6. 联邦办公厅,“官方文本起草指南”,https://www.bk.admin.ch/it/documentazione-per-la-redazione-di-testi-ufficiali;联邦办公厅,“Strumenti文本起草与翻译指南”,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kumentation/sprachen/hilfsmittel-textredaktion.html。 ↩
  7. 联邦办公厅,“TERMDAT”,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kumentation/sprachen/termdat.html;数据库见https://www.termdat.bk.admin.ch/search。 ↩
  8. 联邦办公厅,“语言”,https://www.bk.admin.ch/bk/it/home/dokumentation/sprachen.html(Divisione(中央语言服务处的意大利语)。关于20世纪70年代系统性联合起草工作的开端,系基于一般性知识陈述。↩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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