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主权者与两种信仰:邦联宗教法
洛迦诺人的命运是在巴登决定的。这座利马特河畔的小城是联邦议会(Tagsatzung,意大利语Dieta)通常的开会地点,作出决定的是携带本国政府指示、并须回去报请批准的代表。要理解这一决定,就必须理解这些代表所处的法律框架。该框架由三个要素构成:带有仲裁传统的联邦盟约;1531年《第二次国内和约》(Second Landfrieden)及其关于共同领地的规则;以及要求统治各州就每一重要问题达成一致的共同治理实践。每一要素都指向不同方向。1554年的解决方案可以被解读为调和三者的一种尝试。
1531年《第二次国内和约》
第二次卡佩尔战争以1531年10月11日苏黎世在卡佩尔战败、Huldrych Zwingli阵亡沙场而告终。随后的和约,即《第二次国内和约》,于1531年11月20日由五个天主教州与苏黎世缔结,此后又分别与伯尔尼(11月24日)、巴塞尔(1531年12月22日)和沙夫豪森(1532年1月31日)订立了单独文书。1它取代了1529年偏向归正宗一方的《第一次国内和约》,并在一个多世纪里确定了联邦的宗派秩序。
核心宗教条款确认了各州自主决定本州宗教的原则,但其措辞倾向于天主教的解读。对于共同领地,和约引入了一项新规则:个人和团体被赋予回归天主教信仰的权利,而宗派混合的社区则须按成员比例分割教会财产。2该条款是单向适用的。它保护希望回归罗马的人,却没有给予1531年后希望改信归正宗的人任何相应权利。历史辞典中关于和约安排条目的作者Hans Ulrich Bächtold将这一结果描述为对天主教复兴的不对称保护,它通过对多数原则的选择性适用塑造了宗派版图。
适用于洛迦诺时,在天主教各州看来,《国内和约》的含义十分明确。洛迦诺在1531年是天主教地区。在此之后形成的归正宗团体不受和约保护。其成员可依据辖区现行法律——其中包括伦巴第法和教会法中关于异端的规则——被作为异端分子处置。归正宗各州则对和约有不同解读。他们主张,《国内和约》保障每个州的信仰,而共同领地的臣民同时也是归正宗各州的臣民,不能因信奉其部分主权者的信仰而受罚。文本并未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其起草者未曾预料到1531年后会在一个天主教辖区内形成归正宗团体。
注释
- Hans Ulrich Bächtold,“Landfriedensbünde”,HLS,2014年11月20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9807/2014-11-20/;Helmut Meyer,“Kappel, guerre di”,DSS,2009年11月12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08903/2009-11-12/(1531年10月11日之战;Zwingli是约500名苏黎世阵亡者之一)。 ↩
- Bächtold,“Landfriedensbünde”(见前引)(“Für die gemeinen Herrschaften galt neu das Recht von Einzelnen oder Gruppen auf Rückkehr zum katholischen Glaub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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