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法》下的受托人与《海牙信托公约》
一个没有本国信托法的国家
瑞士国内法中没有信托制度。瑞士民法有信托性转让(negozio fiduciario)、基金会和委托合同,但没有普通法信托所特有的受托人法律所有权与受益人受益权益相分离的制度。尽管如此,瑞士的受托人仍管理着大量受英格兰、泽西、根西、开曼群岛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的外国信托。卢加诺在这一业务中所占的份额,反映了其意大利客户群体的特点。承认这些信托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7月1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瑞士于2007年4月3日签署该公约,于2007年4月26日批准,并自2007年7月1日起适用。意大利早在1990年2月21日即已批准该公约,并自1992年1月1日起适用。该公约共有十四个缔约方。1随着批准公约,瑞士在《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49a–149e条)和《债务执行与破产法》中加入了有关信托的条款,使信托的债权人能够仅针对信托资产执行其债权,并要求在受托人破产时将这些资产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来。2
联邦议会通过第18.3383号动议,要求联邦委员会在《瑞士债务法》(CO)中创设瑞士信托。联邦委员会于2022年1月提交了一份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联邦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得出结论,认为对于瑞士信托“目前尚无充分的政治共识”,并建议议会撤销该动议。多数参与征求意见者明确反对拟议的税收规则,更倾向于沿用瑞士税务会议2008年3月第20号通函下的现行做法;许多人还怀疑拟议的模式是否合适,尽管他们承认瑞士法律缺乏适用于财富规划和传承规划的适当工具。3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瑞士受托人将继续管理根据《海牙公约》获得承认的外国信托。
作为金融机构的受托人
用一位评论者的话说,2020年以前,瑞士的受托人“在监管层面通常不被作为受托人看待”。4他们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受《反洗钱法》(AMLA)调整,并加入自律组织,但其核心业务——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资产——并不受监管。《金融机构法》(FinIA)改变了这一状况。受托人是指以商业方式、依据设立《海牙公约》意义上之信托的文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独立资产的任何人(FinIA第17条第2款)。5受托人需按照与投资组合管理人相同的条件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牌照。这些条件包括:第18条规定的法律形式和商业登记,第20条规定的两名合格管理人或一名能保证连续性的合格管理人,第21条规定的适当组织和风险管理,以及FinIA第22条规定的100,000瑞士法郎最低资本和第23条规定的自有资金。受托人的合格管理人必须具备五年信托管理经验,并在该领域接受过四十小时的培训(《金融机构条例》(FinIO)第25条)。6该条例规定了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具备必要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并须采取组织性预防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有关授权形式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受托人(FinIO第24条第4款)。7受托人如在信托管理之外还自行管理信托的投资,则无需另行取得投资组合管理牌照,因为其受托人牌照涵盖了对信托资产的管理。如果信托资产存放于银行,而投资决策委托给独立管理人,则该管理人需要拥有自己的牌照。由于许多卢加诺机构兼具这两种职能,典型的结构是同时持有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牌照的机构;而根据FinIA第6条的牌照层级规则,投资组合管理人若不提出第二份申请,便无法达到这一状态。8
注释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Status table: Convention of 1 July 1985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59;SR 0.221.371。 ↩
- Federal 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18 December 1987 (PILA),SR 291,第149a–149e条(第9a章),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9/291-index.html;Federal Act of 11 April 1889 on Debt Enforcement and Bankruptcy (DEBA),SR 281.1,第284a条(通过受托人对信托执行,破产仅限于信托资产)及第284b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的分离),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8/281.1-284a-320.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8/281.1-284b-321.html。 ↩
- “Schweizer Trust: Einführung derzeit nicht mehrheitsfähig”,law.ch,2023年9月,https://law.ch/lawnews/2023/09/schweizer-trust-einfuehrung-derzeit-nicht-mehrheitsfaehig/。 ↩
- Arter,MLL News(见上文)。 ↩
- FinIA(见上文),第17条第2款。 ↩
- FinIA(见上文),第18–23条;FinIO(见上文),第25条;FINMA, “Trustees”,https://www.finma.ch/bewilligung/vermoegensverwalter-und-trustees/trustees/。 ↩
- FinIO(见上文),第24条第4款。 ↩
- FINMA, “Trustees”(见上文),其中指出,如受托人还向第三方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则需额外取得许可;FinIA(见上文),第6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