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贸易的洗钱与船舶及单据筛查
何为基于贸易的洗钱
基于贸易的洗钱(TBML)是指利用贸易交易跨境转移价值并掩饰其犯罪来源。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自2006年首次发布该主题报告以来一直在研究这一现象,并于2008年发布了一份最佳实践文件。2020年12月9日,FATF 与金融情报机构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共同发布了一份关于基于贸易的洗钱趋势与发展的报告。1该报告描述了典型手法。贸易商可以高开货物发票以向卖方转移资金,或低开发票以向买方转移价值。它可以就同一批货物开具多张发票,对货物的质量或数量作虚假描述,或编造虚构货运——单据俱全,却没有任何货物流动。报告还着重指出了对自由贸易区和黄金等高价值商品的利用。职业洗钱网络将这些手法与幌子公司和复杂的供应链结合起来。2021年3月,FATF 和埃格蒙特集团增补了一份风险指标清单,按业务结构、贸易活动、贸易单据和商品以及账户和交易活动进行分类。2
大宗商品尤其容易受到基于贸易的洗钱的影响,原因有三。其价格波动,因此与标准化制成品相比,被操纵的价格更难发现。其质量和规格各异,被描述为某一等级的货物可以按另一等级出售。它们以链式交易方式买卖,多个中间商往往在数日之内、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买卖同一批货物。一家从某国钢厂购入钢材、再将其售予另一国分销商的卢加诺贸易商,恰恰处于这样一条链条的中间。其银行看得到单据和付款,却看不到货物。联邦委员会2020年报告指出,巨大的交易量使得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每单位的微小偏差被掩盖。3
银行和贸易商应注意的预警信号
FATF 和沃尔夫斯堡原则列出的预警信号,可以转化为为卢加诺贸易商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当提出的具体问题。价格是否与该商品、该质量和该交货期的市场价格相符?运输路线是否合理,抑或货物无商业理由地途经第三国?链条中的各方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或者是否为没有明显业务的新设公司?该贸易商是否在其惯常领域以外经营商品?付款是否由买方或卖方以外的一方作出或向其作出,或通过第三国的账户进行?提单上的数量是否与船舶运力及检验证书相符?货物的描述是否含糊到足以允许以他物替代?4
贸易商自身也应当提出同样的问题。贸易公司以自营方式交易时,本身并不属于《反洗钱法》(AMLA)意义上的金融中介。然而,其高级职员和雇员如果实施了旨在妨碍识别、追查或没收其明知或应当推定来源于重罪或加重税务轻罪之资产的行为,仍可依《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SCC)因洗钱被追诉。如果贸易商无法解释异常交易,其银行也会终止业务关系。根据《瑞士刑法典》第102条第2款,如果公司未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组织措施防止洗钱、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其他某些在公司内部发生的犯罪,则无论任何自然人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本身均须为此受罚。第G.III章讨论这些罪行以及联邦检察院的执法实践。5对卢加诺的贸易商而言,其实际后果是,其自身的“了解你的交易对手”程序构成其信用状况的一部分。一家对交易对手进行筛查、记录其定价依据并能解释其运输路线的贸易商,比一家依赖银行核查的贸易商更容易获得银行融资。
注释
- FATF and Egmont Group,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 Trends and Developments(巴黎,2020年12月9日),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Methodsandtrends/Trade-based-money-laundering-trends-and-developments.html(手法:高开和低开发票、多重开票、虚假运输、货物错误描述、自由贸易区、黄金等高价值商品、职业洗钱网络)。 ↩
- FATF and Egmont Group,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 Risk Indicators(巴黎,2021年3月11日),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Methodsandtrends/Trade-based-money-laundering-indicators.html(该页面亦列出 FATF 2006年和2008年的早期出版物)。 ↩
- 联邦委员会2020年2月26日报告(见上文),第15页。 ↩
- Wolfsberg Group, ICC and BAFT, Trade Finance Principles (2019)(见上文);FATF and Egmont Group, Risk Indicators(见上文)。正文中的问题系根据这些预警信号拟定。 ↩
-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102条第1款和第2款(第260ter条、第260quinquies条、第305bis条、第322ter条、第322quinquies条、第322septies条第1款和第322octies条规定的犯罪)及第305bis条第1款,官方英文译本见 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102-133.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305bis-372.html。参见第G.III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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