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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正式文本:同等效力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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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令的三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这一规则是意大利语平等地位的法律核心。它意味着瑞士联邦法律没有原始文本。大多数联邦法律以德语起草,但德语版本的地位并不高于通常通过翻译产生的意大利语版本。法院、机关或私人以意大利语适用联邦法律,即是在适用该法律本身;各版本之间的分歧属于解释问题,须以解释方法加以解决。没有任何版本自动优先。

《出版法》

《联邦法律汇编及联邦公报法》(《出版法》,PublA)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布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三种官方语言同时进行,且就法令而言,三种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意大利语原文为:“Per gli atti normativi, ciascuna delle tre versioni è vincolante.”1第14条其余各款规定了例外和补充。根据第2款,如果援引公布的文本及某些其他文本所含规定并不直接约束相关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仅以其原文使用这些文本,联邦委员会可以决定不以全部三种官方语言公布这些文本,甚至不以任何官方语言公布。根据第3款,联邦总理府可以决定,纯属地方意义的法令和公告仅以相关人员的官方语言公布。第4款就咨询文件的翻译援引关于咨询程序的立法。第5款就罗曼什语出版物援引《联邦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相互理解法》(《语言法》,LangA)。第6款允许具有特别重要性或国际关注度的文本另以其他语言公布,尤其是英语。2

对于金融中心而言,由此产生两个后果。第一,联邦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为方便国际用户而公布的瑞士金融市场立法英文版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第6款允许将其作为附加出版物,但只有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版本具有约束力。一家外国银行或一位意大利客户若依赖《金融服务法》(FinSA)的英文文本,所依赖的只是一种帮助理解的工具。第二,第2款中的例外对于通过援引纳入的技术标准可能具有意义,例如国际会计准则或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可能只有英文版本或发布机构所用语言的版本。执业者在条例中遇到对此类标准的援引时,应先核实该标准本身是否存在意大利语版本,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存在。

《出版法》第15条确定哪一种公布具有权威性。自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一项修订起,在《联邦法律汇编》中公布的联邦法令版本——更确切地说,是在电子出版平台上公布的版本——具有权威性。3大多数执业者在Fedlex上查阅的《联邦法律分类汇编》中的合并版本,本身并非权威文本。就意大利语而言,这意味着联邦法律的权威版本是在线公布的Raccolta ufficiale delle leggi federali(RU)中的意大利语文本,而Raccolta sistematica(RS)则是一种合并整理的工作工具。

注释

  1. PublA,第14条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0.512-14-19.html。 ↩
  2. PublA,第14条第2–6款(见上文)。 ↩
  3. PublA,第15条,经2014年9月26日联邦法律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5 3977),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0.512-15-21.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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