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次级制裁
美国法律为何能触及卢加诺
瑞士和意大利均不受美国制裁法的约束。一家既没有美国员工、也没有美国客户、更没有美国货物的卢加诺贸易商,可能会认为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规定与其无关。但在实践中,这种看法很少站得住脚。美国制裁通过四条渠道影响瑞士公司。第一是美元:以美元进行的付款在大多数情况下需经由纽约的代理行清算,而该代理行作为美国实体,有义务冻结或拒绝涉及被冻结人员的交易。第二是人员,因为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无论在何处工作都受相关约束。第三是货物,因为美国商务部的《出口管理条例》对原产于美国的物品以及在境外利用美国技术生产的物品进行追踪。第四是一项原则:导致美国人违反制裁的外国人本身也须承担责任。1
除这些主要管辖渠道外,美国还增设了次级制裁。次级制裁本身并不禁止外国人的行为,而是威胁将从事特定交易的外国人列入制裁名单并冻结其资产,或限制其进入美国金融体系。对于瑞士银行或贸易公司而言,这种威胁关乎生死存亡,因为一旦被列入名单,其美元清算渠道将被切断,实际上也会被所有希望维持自身美国业务关系的银行拒之门外。瑞士和意大利的法律体系均对此机制毫无应对之策。原则上,第三国的制裁在瑞士不具有直接效力,但瑞士银行出于商业政策考虑会顾及美国制裁,而且SECO已明确表示,它既不能许可也不能指示瑞士金融机构无视这些制裁。2
50%规则与欧盟的控制标准
关于所有权的规则凸显了各制裁体系之间的相似之处及其差异所在。根据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2014年8月13日修订的指引,如果一名或多名被冻结人员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某实体50%或以上的权益,则该实体即被冻结。OFAC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了合并计算方法:“如果被冻结人员X持有实体A的25%,被冻结人员Y持有实体A的另外25%,则实体A被视为被冻结。”该规则“仅涉及所有权,而不涉及控制权”。因此,由受冻结人员控制但未持有多数股权的实体不会自动被冻结,尽管OFAC建议谨慎行事,因为此类实体日后可能被列入名单。3
瑞士的做法增加了第二项标准。SECO的指引同样采用50%或以上的门槛,并原则上将多名被列名人士的持股合并计算,因此,一家由两名互不相关的被列名人士各持有半数股份的卢加诺公司,在瑞士将被冻结,正如其在美国法律下会被冻结一样。除所有权外,瑞士的实践还考察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控制,例如任命或罢免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权利、根据合同或章程享有的支配性影响力,或处置公司资金的权力;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推定存在控制。4欧盟法律同样将冻结措施扩展至由被列名人士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一家由被列名人士持股40%、且由其任命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公司,可能在瑞士法和欧盟法下被冻结,而在美国法下则不会。仅适用其中一项标准的合规计划,将遗漏属于另一项标准的情形。
注释
-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 1705(a)(“任何人违反、企图违反、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许可证、命令、法规或禁令,均属违法行为”),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705;Export 行政法规,15 C.F.R. § 734.9(“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包括第(f)款和第(g)款中的俄罗斯/白俄罗斯FDP规则),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34/section-734.9。↩
- SECO,“常见问题解答——瑞士制裁”(见上文)(“第三国实施的制裁措施原则上不会在瑞士产生直接效力”);SECO,《制裁措施解释指南》(见上文),第1.14节(“然而,遵守外国制裁(例如美国或英国的制裁)并不属于SECO的管辖范围[……]。 特别是,SECO 无权向瑞士金融中介机构颁发许可或下达指令,要求其不遵守外国制裁”)。 ↩
- 美国财政部,OFAC,“被封锁人员拥有的实体(50%规则)”,常见问题解答,https://ofac.treasury.gov/faqs/topic/1521(2014年8月13日修订的指引)。 ↩
- SECO,《制裁措施解释指南》(见上文),第1.10节(“50%或以上的股权”;“若由多名受制裁的自然人、企业或组织持有的股权,原则上应予以合并计算”)及第1.11节(控制标准与推定);(欧盟)第269/2014号条例第2条(见上文)(被列名人士“拥有、持有或控制”的资金)。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