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例外的旅行规则
在支付交易领域,瑞士法律长期以来要求电汇须附带汇款人的姓名、账号和地址,以便收款机构知悉资金由谁汇出。这一规则见于《FINMA反洗钱条例》(AMLO-FINMA)第10条,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16项建议相对应。2019年,FATF将其标准扩展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在虚拟资产转移时传递汇款人和受益人信息。12019年8月26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发布第02/2019号监管通告,指出其一贯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将《反洗钱法》(AMLA)适用于区块链服务提供者。代币转移时必须传递客户和受益人的信息。受FINMA监管的机构仅可向属于其本身已验证客户的外部钱包发送代币,也仅可从此类客户处接收代币。FINMA指出,与FATF标准不同,这一做法在瑞士适用时不设针对未受监管钱包的例外,因此是全球最严格的做法之一。2
其实际效果是,瑞士银行或交易所不能将比特币发送至客户任意选择的地址。它必须确认接收钱包属于该客户(例如通过签名消息或小额测试交易),或属于可与之交换信息的另一受监管提供者。为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的卢加诺提供者,在从意大利交易所接收代币时面临相反的情形。自2024年12月30日起,欧盟(EU)通过第2023/1113号条例(经重订的《资金转移条例》)适用了类似规则,该条例要求提供者之间的所有转移均须附带转移信息,且不设最低门槛。3两套制度如今使用同一种语言。但提供者之间交换信息的技术协议仍然分散。
风险分析、制裁与2026年改革
FINMA期望受监管机构在其洗钱风险分析中将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相关活动归类为较高风险。G.III章介绍了FINMA如何在2026年6月第04/2026号监管通告中批评未这样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法》(FinIA)所辖机构。制裁法完全适用。依据《禁运法》制定的各项条例将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视为经济资源和资金;自2022年起针对俄罗斯采取的措施,与欧洲的制裁一揽子措施相一致,禁止向俄罗斯国民和居民提供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钱包、账户和托管服务。4G.II章详细论述了提契诺州的制裁合规问题。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钱法》修订,并未在实质上改变对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处理方式。其针对顾问的新义务以及透明度登记册,将影响此类提供者及其客户据以运营的架构。
要点。为他人兑换、转移或持有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提供者,属于《反洗钱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接受FINMA监管或加入自律组织。兑换交易自1,000瑞士法郎起即须进行身份识别。FINMA适用旅行规则,对私人钱包不设例外(第02/2019号监管通告)。稳定币发行人必须识别所有持有人,包括二级市场上的持有人(第06/2024号监管通告)。
注释
- 《FINMA反洗钱条例》第10条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5.033.0-10-14.html(汇款人的姓名、账号和地址,受益人的姓名和账号);FATF,“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Guidance-rba-virtual-assets.html(标准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6月得到强化);FINMA,第02/2019号监管通告(见下文)(2019年6月21日FATF指引;“The FATF also expect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lient and the beneficiary to be transmitted with token transfers in the same way as for bank transfers”)。 ↩
- FINMA,第02/2019号监管通告“Payments on the blockchain”,2019年8月26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9/08/20190826-mm-kryptogwg/(旅行规则;仅限与本身已验证客户的外部钱包之间进行转移;“Unlike the FATF standard, this established practice applies in Switzerland without the exception for unregulated wallets and is therefore one of the most stringent in the world”)。该通告本身,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 4dokumentation/finma-aufsichtsmitteilungen/20190826-finma-aufsichtsmitteilung-02-2019.pdf,其英文标题为“Payments on the blockchain”。 ↩
- 2023年5月3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23/1113号条例(EU)(经重订的《资金转移条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23R1113,序言第30段(加密资产转移须遵守相同要求,“regardless of their amount”)及序言第64段(自《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R)适用之日起适用,相关条款的适用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见下文MiCAR)。 ↩
- 2022年3月4日《关于乌克兰局势相关措施的条例》,SR 946.231.176.72,第20条第2款(禁止向俄罗斯国民、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以及在俄罗斯设立的实体提供“im Zusammenhang mit Kryptowallets, Kryptokonten oder der Verwahrung von kryptobasierten Vermögenswerten”的服务;第3款规定豁免;第4款规定由瑞士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批准的例外),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4/946.231.176.72-20-34.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