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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瑞士—意大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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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0日的双边协定旨在简化并加快《欧洲公约》在两国之间的适用。该协定允许主管司法机关之间直接传递请求,准许外国法官在请求执行时在场,规定了联合调查组,并对信息的主动移交作出了规范。1该协定在意大利的批准引发了政治争议。意大利2001年的实施法律引入了关于境外所获文件的形式及可采性的规则,批评者担心这将使正在审理的腐败案件中的被告得以请求宣布瑞士银行证据不可采纳。瑞士方面则坚称,该协定本身的设计宗旨在于便利合作。2该协定于2003年6月1日生效。H.IV章介绍了该协定如今在跨境资产追踪与追回中的适用情况。

常见误解。人们常说,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瑞士银行保密制度使意大利检察官无法获取银行记录。就刑事事项而言,这一说法并不正确。《瑞士银行法》第47条从未针对瑞士刑事调查、也从未针对就瑞士法上应受处罚之罪行而执行的外国司法协助请求保护银行数据。阻碍意大利请求的,是IMAC第3条第3款规定的财税例外、双重犯罪的要求,以及在1997年以前冗长的上诉程序。就贩毒、黑手党犯罪、诈骗和腐败而言,在整个这一时期,意大利检察官在大量案件中都获得了瑞士银行文件。

语言因素

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的合作有一个提契诺州所特有的特点。来自意大利的请求可由提契诺州当局以意大利语执行,执行者是熟悉意大利法律制度、且往往曾在意大利求学或执业的检察官。在卢加诺各银行扣押的文件通常为意大利语,无须翻译即可移交。而当请求涉及苏黎世或日内瓦的银行时,意大利的请求须经翻译,瑞士的决定则以德语或法语作出。J.II章将再次论及意大利语在联邦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起,联邦刑事司法机构即设于贝林佐纳。3

注释

  1. 1998年9月10日协定的内容(直接传递、外国官员在场、联合调查组、主动移交),SR 0.351.945.41。 ↩
  2. 出处见印刷版所引。 ↩
  3. 联邦刑事法院,“Cronistoria”,https://www.bstger.ch/de/il-tribunale/cronistoria.html(“Das Bundesstrafgericht nimmt seine Tätigkeit auf”,2004年4月1日)。参见J.I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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