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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计税基础提升与错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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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迁入,瑞士以计税基础提升(step-up)作出回应。2018年9月28日《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联邦法》(TRAF)引入的《联邦直接税法》(DBG)第61a条,允许开始在瑞士承担纳税义务的公司披露其隐性储备(包括自创商誉),而无需就此缴纳利润税。已披露的隐性储备随后可在税务上计提折旧,其中自创增值部分须在十年内摊销。1根据《联邦税收协调法》(StHA)第24c条,各州必须给予同样的待遇。2因此,一家从意大利迁入、并已就其商誉缴纳意大利退出税的公司,可以用同一商誉的摊销抵减瑞士利润,从而降低此后数年的瑞士税负。

两国制度在价值认定上并不协调。意大利按其自行确定的公允价值征税,而瑞士则接受瑞士税务机关认可的价值,通常以申请税务裁定时提交的估值为依据。如意大利确定的价值高于瑞士的价值,部分收益在意大利被征税,但在瑞士却没有相应的扣除。如瑞士的价值较高,公司则可就意大利未曾征税的收益享受扣除;若迁移日后被撤销,意大利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此提出质疑。因此,在迁移前编制、并在两国统一使用的一致的估值报告,是迁出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在相反方向上,TUIR第166-bis条规定了迁入意大利的公司的入境价值。对于来自欧盟及合作国家(自2016年起包括瑞士)的公司,该条接受其在外国的公允价值。3

要点。如两国法律制度均允许,意大利公司可以无需清算而将注册地迁至提契诺州(意大利第218/1995号法律第25条第3款,PILA第161条和第162条)。迁移会就所有不再归属于意大利常设机构的资产(包括商誉)按公允价值触发意大利退出税(TUIR第166条)。分期缴纳仅适用于迁往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情形,因此迁往瑞士所产生的税款须一次性缴纳。瑞士给予计税基础提升,允许免税披露隐性储备,并允许在十年内摊销商誉(DBG第61a条)。非企业主的个人无需就其股份缴纳意大利退出税。

注释

  1. 2018年9月28日《税制改革与养老保险融资联邦法》(TRAF),最终表决文本,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eparl/curia/2018/20180031/Schlussabstimmungstext%201%20NS %20D.pdf,引入DBG第61a条(“Der aufgedeckte selbst geschaffene Mehrwert ist innert zehn Jahren abzuschreiben”)。 ↩
  2. TRAF最终表决文本(同上),引入StHA第24c条(“Deckt die steuerpflichtige Person bei Beginn der Steuerpflicht stille Reserven einschliesslich des selbst geschaffenen Mehrwerts auf, so unterliegen diese nicht der Gewinnsteuer”)。 ↩
  3. Caldara(同上)(TUIR第166-bis条:对欧盟及白名单国家适用市场价值,其他国家仅在取得预先裁定时适用);Besio和Tencalla(同上)(瑞士自2016年8月9日法令起列入白名单)。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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