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扣押令:冻结意大利债务人的卢加诺账户
功能与理由
依据DEBA第271条至第281条的扣押(sequestro,德语Arrest)是瑞士法中针对金钱债权最古老、最有效的保全措施。它允许债权人在取得判决之前,由债务执行局冻结债务人在瑞士的特定财产,并在债权得到裁决之前维持冻结。对于一个持有大量外国人所有资产的金融中心而言,扣押正是外国债权人与瑞士银行相遇之处。由于众多意大利客户在卢加诺开有账户,该程序对该市的银行以及批准扣押的提契诺州法院具有特殊分量。1
DEBA第271条第1款列举了六项理由。提契诺州的扣押申请表以意大利语转载了这些理由。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下令扣押:
● 债务人没有固定住所;
● 债务人意图逃避其义务,转移其财产、潜逃或准备逃匿;
● 债务人系过境者或属于赶集赴市一类人员,且债权依其性质应立即清偿;
● 债务人不居住在瑞士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但债权须与瑞士有充分联系;
● 债权人持有针对债务人的临时或终局财产不足证明书(attestato di carenza di beni);
● 债权人持有撤销异议的终局依据(titolo definitivo di rigetto dell'opposizione)。2第四项理由,即所谓的外国人扣押,也适用于债权以DEBA第82条第1款意义上的债务承认为依据的情形。3
2011年修订与外国判决
DEBA第271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理由,由实施修订后《卢加诺公约》的联邦决议自2011年1月1日起引入。4在2011年之前,持有针对境外住所债务人之外国判决的债权人,只能依据外国人扣押理由扣押瑞士财产,而这要求与瑞士有充分联系。新理由允许任何持有可作为撤销异议之终局依据的判决的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瑞士财产,无论债务人住所在何处,也无论债权与瑞士有无任何联系。依公约可执行的意大利判决即属此类依据。根据DEBA第271条第3款,下令扣押的法院同时对《卢加诺公约》判决的可执行性作出裁决,因此债权人无需事先取得单独的可执行宣告。5评论者认为,新理由也涵盖依PILA或其他条约可执行的判决;至于扣押法院必须在多大程度上审查承认条件,各州法院的做法不一。
对意大利债权人而言,这一组合威力强大。凭借一项终局的意大利判决,他可以向卢加诺Pretura申请扣押债务人在卢加诺的银行账户,在数日内以单方程序取得扣押令,并在同一程序中就附带的执行许可作出裁决。公约在其自身的执行许可程序中所确保的突袭效果(第41条)由此在瑞士扣押中得以保留。
注释
- Isaak Meier,“Einstweiliger Rechtsschutz für Geldforderungen”,课程材料,苏黎世大学,2015年春季学期,https://uzh.ch/cmsssl/ius/dam/jcr:00000000-7ac3-74f2-ffff-fffface90440/EinstweiligerRechtsschutzfuerGeldforderungen.pdf。 ↩
- 提契诺州,表格“Domanda di sequestro”(同上),以意大利语转载DEBA第271条第1款。 ↩
- 提契诺州,表格“Domanda di sequestro”(同上),转载DEBA第271条第1款第4项:“ma il credito abbia un legame sufficiente con la Svizzera o si fondi su un riconoscimento di debito ai sensi dell'articolo 82 capoverso 1”。 ↩
- 实施《卢加诺公约》的联邦决议(同上)。 ↩
- 提契诺州,表格“Domanda di sequestro”(同上),转载DEBA第271条第3款(“il giudice si pronuncia anche sull'esecutività della stessa”);Boller(同上),其亦认为修订后公约范围以外的外国判决可落入DEBA第271条第1款第6项。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