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修订
《布鲁塞尔公约》被转化为理事会第44/2001号条例(《布鲁塞尔第一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适用。平行的《卢加诺公约》也必须随之调整。由于该条例已将这一领域纳入共同体法,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新公约应由各成员国谈判,还是由共同体本身谈判。欧洲法院在2006年2月7日的第1/03号意见中认定,新《卢加诺公约》的缔结完全属于共同体的专属权限。1据此,修订后的公约于2007年10月30日在卢加诺由欧洲共同体、丹麦(不参与共同体的民事司法措施)、挪威、冰岛和瑞士签署。公约于2010年1月1日对欧盟、丹麦和挪威生效,于2011年1月1日对瑞士生效,于2011年5月1日对冰岛生效。2瑞士联邦议会已于2009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瑞士于2010年10月20日交存批准书。在瑞士,该公约的编号为SR 0.275.12。
瑞士选择2011年1月1日这一日期是经过审慎考虑的,因为联邦《民事诉讼法》(CPC)也在同一天生效。立法者借批准公约的联邦决议修订了《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并调整了瑞士关于可执行性宣告和扣押的规则,本章后续各节将对此加以讨论。3因此,瑞士执业律师同时迎来了三项新文书:一部取代二十六部州诉讼法的联邦程序法典、一部修订后的《卢加诺公约》,以及一套经改革的扣押法。
日期 事件 1933年1月3日 瑞士与意大利关于承认判决的公约 1968年9月27日 《布鲁塞尔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 1988年9月16日 第一部《卢加诺公约》在卢加诺签署 1992年1月1日 对瑞士生效 1992年12月1日 对意大利生效 2006年2月7日 欧洲法院第1/03号意见 2007年10月30日 修订后的公约在卢加诺签署 2011年1月1日 对瑞士生效,与联邦CPC同时生效 2015年1月10日 《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修订版)》在欧盟适用 2021年6月28日 欧盟拒绝同意英国加入
没有共同法院的统一解释
瑞士、挪威和冰岛不受欧洲法院管辖。因此,公约依赖关于统一解释的第2号议定书。非欧盟国家的法院必须对其他缔约方法院(包括欧洲法院)所确立的原则“给予应有的考虑”。议定书第3条建立了一套由欧盟委员会管理的相关判决信息交流制度。第4条设立了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常设委员会,可就公约的运作及修订事宜接受咨询。4常设委员会曾于2011年、2013年、2017年和2022年召开会议。在2022年6月的会议上,各方同意暂缓使公约与《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修订版)》相适应,待该条例本身可能的修订完成后再行处理。
在实践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密切遵循欧洲法院的判例。在解释公约时,它会参考欧洲法院就布鲁塞尔文书中平行条款所作的判决。例如,在2013年5月6日关于消费者规则的判决中,它援引欧洲法院2005年1月20日的Gruber案判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适用保护性管辖地的一方。5意大利法院则直接受欧洲法院约束,因为对欧盟而言,公约属于欧盟法的组成部分。其结果是高度的统一。一位在卢加诺初审法院(Pretura)就管辖权问题进行辩论的提契诺州律师,所援引的欧洲法院判决,与一位米兰律师在米兰法院(Tribunale di Milano)所援引的完全相同。
要点。《卢加诺公约》有两个版本:1988年9月16日的公约(SR 0.275.11),自1992年12月1日起在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生效;以及2007年10月30日修订后的公约(SR 0.275.12),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瑞士生效。两者均在卢加诺签署。修订后的公约与2001年《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相对应,约束作为整体的欧盟以及丹麦、挪威、冰岛和瑞士。在其适用范围内,它取代了1933年1月3日的瑞士与意大利公约。统一解释以第2号议定书为基础,据此瑞士法院必须对欧洲法院的判例给予应有的考虑。
注释
- 欧洲共同体法院,关于第1/03号意见的第10/06号新闻稿,2006年2月7日,https://curia.europa.eu/en/actu/communiques/cp06/aff/cp060010en.pdf。 ↩
- FOJ,“Lugano Convention 2007”(见上文);2007年LC,SR 0.275.12,标题(见上文)。 ↩
- 关于批准和实施修订后《卢加诺公约》的联邦决议(作为附件附于联邦委员会2008年咨文的草案),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77512.pdf;Lukas Müller, “The Revised Lugano Convention from the Swiss Perspective”, 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 Online 18 (2011), https://www.alexandria.unisg.ch/server/api/core/bitstreams/92b70bc2-c31c-4c8b-b63e-c51d9a29d225/content。 ↩
- 2007年LC第2号议定书第1条、第3条和第4条(见上文);FOJ,“Lugano Convention 2007”(见上文);FOJ,“Lugano Convention 2007”(见上文)。 ↩
- Philipp Fischer,对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5月6日第4A_27/2013号判决的评注,cdbf.ch,2013年7月11日,https://cdbf.ch/fr/885/(援引欧洲法院2005年1月20日判决,Gruber,C-46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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