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拉的回流
买入意大利钞票的瑞士银行需要将其处理掉。一部分卖给前往意大利的瑞士居民和游客,另一部分由来访提契诺州的意大利游客花掉。但绝大部分必须回流意大利,因为里拉只有在那里才是法定货币。瑞士银行通过意大利的代理行将里拉送回,并将所得款项记入以该瑞士银行名义开立的conto estero,里拉可从该账户兑换为其他货币。1意大利银行掌握从国外回流的钞票数量,其统计数据是衡量非法输出规模的少数间接指标之一。
钞票交易发展出了其独特的套利方式。瑞士联邦最高法院1978年判决的一个案件展示了这一机制最精巧的形态。1976年4月21日至6月29日间,一名外国人分十五次将面额为1,000、2,000和5,000里拉、总计1.803亿里拉的钞票带入瑞士。他在圣加仑的一家银行将其兑换为面额10,000、50,000和100,000里拉的钞票,带回意大利后再以高于面值的溢价换成小面额钞票。一名根据电话指示准备大面额钞票的银行职员,被判犯有违反1976年4月14日《外国钞票进口条例》的从犯罪;该条例将此类进口限制为每人每季度20,000瑞士法郎。2意大利小面额钞票在意大利的溢价以及瑞士对大面额钞票的需求,反映了资金外逃的需要:大面额钞票便于向北携带,而小面额钞票则是意大利经济日常所用。
从瑞士海关哨所看过去
在边境的瑞士一侧,信使几乎不会遇到阻力。瑞士海关法关注的是货物和关税征收。钞票不属于应税货物,而且在1976年以前,瑞士没有任何限制其进口的规定。自19世纪中叶起便在提契诺州组建、以打击货物走私为任务的瑞士边防警卫,并无职权询问旅客的里拉从何而来。3真正起作用的是意大利方面的出境检查,由财政警察(Guardia di Finanza)和意大利海关在蓬特基亚索、加焦洛或蓬特特雷萨执行。这种检查必然是选择性的,因为每天有数以万计的通勤者、游客和卡车通过各主要口岸,若对每辆车都进行搜查,欧洲最繁忙边境之一的交通将陷于停滞。
一旦踏上瑞士领土,信使便将钞票交给一家银行、一家货币兑换所(cambio)或一名负责转交的中间人。基亚索和卢加诺拥有密集的兑换所网络,其中许多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关联,它们服务于游客和frontalieri(跨境通勤者),同时也吸收了大量意大利钞票。买入钞票的瑞士银行将其记为一笔外汇交易,并记入客户账户。当时没有任何瑞士规定要求银行询问资金来源或报告大额现金存款。第一项一般性规定是1977年的银行家尽职调查协议,该协议要求银行核实客户身份,并不得积极协助资本外逃(D.III章)。在此之前,就瑞士法律而言,收下一箱里拉只是一项普通的银行业务。1976年4月的《外国钞票进口条例》是第一项直接影响信使行当的瑞士措施,其目的是保护瑞士法郎免受投机冲击。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每一次未经许可的外国钞票进口都对货币构成抽象危险,无论这些钞票是否随即被再出口。4
注释
- Berbenni(同上),第335页(里拉存入“conti capitale”并转入“conti estero”以便兑换)。关于通过代理行回流的一般性描述为概括性总结。 ↩
- 联邦最高法院1978年10月19日判决,BGE 104 IV 270, https://app.omnilex.ai/de/sources/court-decision/ch-bge--104-iv-270/bge-104-iv-270(1.803亿里拉,1976年4月21日至6月29日,十五次交易,1,000–5,000里拉面额钞票兑换为10,000–100,000里拉面额钞票;1976年4月14日《外国钞票进口条例》;每人每季度20,000瑞士法郎的限额;1971年10月8日关于保护货币的联邦决议,SR 941.11)。 ↩
- BAZG, Benvenuti al Confine(同上)(自1856年起部署边防警卫打击非法贸易)。1976年以前不存在钞票进口限制,这一点可从BGE 104 IV 270(同上)所述的1976年4月14日条例推知,该条例是此类限制的首例。 ↩
- BGE 104 IV 270(同上)(“Alle ausländischen Banknoten, welche ohne Bewilligung der Nationalbank eingeführt werden, sind potentiell geeignet, in der Schweiz angelegt zu werden und damit das geschützte Rechtsgut zu verletz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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