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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3年的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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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申报窗口的结果未能达到政府的财政收入预期。2002年12月24日第282号法令(经2003年2月21日第27号法律转化为法律)以相同条件重新开放了税务盾牌,适用于在较晚基准日持有于境外的资产。此次重新开放持续至2003年。1 经济研究机构NENS援引La Repubblica和Il Sole 24 Ore公布的数据指出,最初的税务盾牌及其重新开放共使731亿欧元浮出水面。其中432亿欧元被汇回,299亿欧元得到合规化,总额超过意大利国内生产总值的4%。财政收入则十分有限:第一个窗口约11亿欧元,重新开放约7亿欧元,合计约18亿欧元。2 2.5%的低费率以及对以往所得不征任何税款,使这一操作对申报人而言十分划算。批评者认为,这是以牺牲诚实纳税人为代价来奖励逃税者。

计划 法律依据 费率 申报资产 Scudo 2001–2002 DL 350/2001,L. 2.5%或12%认购 731亿欧元 409/2001 债券(含重新开放) 2003年重新开放 DL 282/2002,L. 27/2003 2.5% 已含于上项 Scudo ter 2009– DL 78/2009第13-bis条, 5%,后为6%和 1045亿欧元 2010 L. 102/2009 7% 自愿 L. 186/2014 全额税款,减轻 596亿欧元 披露2015 处罚 自愿 DL 193/2016第7条,L. 全额税款,自行 见正文 披露bis 2017 225/2016 核定

表1:2001–2017年意大利境外资产合规化计划。资料来源 见正文引注。

意大利信托公司

使税务盾牌对瑞士客户切实可行的工具,是意大利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società fiduciaria(信托公司)自1939年11月23日第1966号法律起即受规管,该法律规定,管理第三方财产或作为其名义持有人的公司须经工业部(即今天的企业部)批准。3 根据信托委托(mandato fiduciario),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但为客户的账户并按客户的指示持有资产,客户在税务上仍为所有人。意大利税法将信托公司视为其代客户收取之所得的预扣义务人,并在监控规定意义上视为中介机构。因此,通过意大利信托公司管理境外资产的客户无需在quadro RW中申报这些资产,因为由公司自行适用意大利税收并报告资金流动。4

名义持有与意大利税务合规的这种结合,使信托公司成为税务盾牌的天然渠道。在2001年以及2009年,信托公司均可接收保密申报、缴纳款项、根据委托接管资产,并对税务机关隐去客户姓名,而证券仍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存放在瑞士银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包括意大利银行集团旗下的信托公司,后来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受意大利银行监管,须遵守与银行相当的审慎监管和反洗钱规则。5 对卢加诺而言,信托公司既是竞争对手,也是合作伙伴。它把客户关系带到了米兰,却往往将托管和投资组合管理留在提契诺州。

注释

  1. NENS,Un nuovo scudo fiscale(未注明日期的研究,2008年3月之后),https://www.nens.it/sites/default/files/UN%20NUOVO%20SCUDO%20FISCALE %20%282%29_1.pdf,援引经第27/2003号法律转化的第282/2002号法令。该法令“Disposizioni urgenti in materia di adempimenti comunitari e fiscali, di riscossione e di procedure di contabilità”刊登于2002年12月24日第301号《政府公报》(Gazzetta Ufficiale),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02-12-24&numeroGazzetta=301;将其转化为法律的2003年2月21日第27号法律刊登于2003年2月22日第44号《政府公报》,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03-02-22&numeroGazzetta=44。 ↩
  2. NENS,Un nuovo scudo fiscale(见上文),援引2002年10月26日La Repubblica和2008年3月4日Il Sole 24 Ore:汇回432.28亿欧元,合规化298.72亿欧元,财政收入分别为11亿和7亿欧元。 ↩
  3. 1939年11月23日第1966号法律,“Disciplina delle società fiduciarie e di revisione”,第1条,及其实施条例,即1940年4月22日第531号皇家法令。 ↩
  4. 意大利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2013年12月23日第38/E号通函,关于委托居民中介机构(包括以“intestazione”方式受托的信托公司)管理之资产免于在quadro RW中申报的章节。 ↩
  5. 1998年2月24日第58号立法令(TUF)第199条和1993年9月1日第385号立法令(TUB)第106条(经2010年8月13日第141号立法令修订),关于由银行控制或超过特定门槛的信托公司在金融中介机构登记册特别栏目中登记的规定。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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