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工具箱:边境两侧的债权人与被告
在争议发生之前选择法院
大多数跨境争议在合同起草之时便已决定了走向。与意大利交易对手往来的卢加诺银行、资产管理人或贸易公司有三种选择。其一是选择提契诺州法院:这样可以在熟悉瑞士法律的法院以意大利语进行诉讼,但仍面临在意大利被提起“鱼雷诉讼”的风险,且在意大利执行时须取得执行许可(exequatur)。其二是选择以卢加诺或瑞士其他地方为仲裁地的仲裁:这可以避开《卢加诺公约》的薄弱之处,并取得可依《纽约公约》执行的仲裁裁决。其三是接受意大利法院管辖:如果交易对手的资产位于意大利、债权很可能在当地执行,这种做法或许是明智的。对于消费者,选择受到《卢加诺公约》第15条至第17条的限制。如果银行与某位意大利客户的关系是通过针对意大利的活动而建立和维护的,那么无论其一般条款如何规定,该银行都必须预期在意大利进行诉讼。
在瑞士的债权人对意大利债务人
对伦巴第大区的债务人享有债权的瑞士债权人,首先会核查债务人在瑞士是否有资产。如果有,则可依据“外国人事由”在提契诺州申请假扣押,迅速保全这些资产,前提是该债权与瑞士有足够的联系。随后须向依《卢加诺公约》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实体诉讼,该法院可以是履行地的提契诺州法院,也可以是依法院选择条款确定的法院。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位于意大利,债权人可能更倾向于直接在意大利起诉,或利用意大利的支付令程序,该程序比普通诉讼更快取得可执行的执行依据。瑞士判决可由Corte d'appello(上诉法院)宣布可予执行,此后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492-bis条对金融数据库进行的查询有助于查明账户。
在意大利的债权人对提契诺州的资产
持有终局意大利判决或终局decreto ingiuntivo(支付令)的意大利债权人,可以依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271条第1款第6项申请对债务人在卢加诺的资产实施假扣押,并依DEBA第271条第3款附带取得执行许可。他也可以在提契诺州启动债务执行程序,并申请终局撤销异议。如果其decreto ingiuntivo是在单方程序中被宣布为可临时执行的,债权人必须等待对审阶段结束后,才能在瑞士使用该支付令。涉及欺诈时,可先在意大利提出刑事控告,再请求司法协助,从而冻结卢加诺的账户,最终可依据《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第74a条将其移交。
被告
边境两侧的被告各有其应对手段。被告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尤其是依据消费者和雇佣方面的规则;也可以依据第34条和第35条所列理由抵制承认,其中最常见的是送达瑕疵。针对瑞士的假扣押,被告可在十日内提出异议,并在假扣押缺乏正当理由时依据DEBA第273条请求损害赔偿。在司法协助程序中,账户持有人可就结案决定向联邦刑事法院提起上诉,并援引财税保留或比例原则。预计将被起诉的被告也可以考虑抢先在其选择的法院起诉,因为即使存在法院选择条款,《卢加诺公约》仍赋予最先受理的法院优先地位。
供执业者参考。瑞士—意大利诉讼与执行清单:
- 判断案件属于《卢加诺公约》的适用范围(民商事),还是属于排除事项(继承、破产、仲裁)。
- 依据第59条和第60条核查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公司的中央管理地。
- 对每一位私人客户审查消费者规则(第15条至第17条),并记录客户关系是如何建立的以及会面在何处进行。
- 对于涉及跨境通勤者的雇佣争议,须记住雇主必须在雇员住所地国起诉。
- 在可预见的争议中,考虑抢先起诉,因为《布鲁塞尔条例Ia》第31条第2款不适用于瑞士与意大利之间。
- 通过海牙公约中央机关送达文书,对提契诺州使用意大利语,切勿以邮寄方式向瑞士境内送达。
- 未经瑞士命令或许可,不得在瑞士为外国程序收集证据或移交文件(《瑞士刑法典》第271条(SCC))。
- 在瑞士依赖意大利支付令之前,核实该支付令已妥善送达,且债务人有机会在对审程序中提出异议。
- 尽早申请假扣押,列明具体银行,并计划在十日内向主管法院推进后续程序。
- 对于破产案件,依据《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66条及以下各条申请承认,并考虑是否可以放弃附属破产程序。
- 涉及犯罪时,将民事请求与刑事控告和司法协助相协调,并在没收资产被分配之前主张被害人的请求权。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