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的界限:俄罗斯的请求
司法协助中司法审查的局限在来自俄罗斯的请求中显现出来。在2026年1月20日作出、一周后公布的一项决定中,申诉庭驳回了非俄罗斯居民公司针对执行一项涉及资产没收的俄罗斯请求所提出的申诉。申诉庭认为,申诉人就俄罗斯程序公正性提出的众多异议具有可信性,但认为其受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援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第2条的限制性判例约束;该条旨在防止为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ECHR)要求的外国程序提供协助。作为一项特别措施,申诉庭免除了诉讼费用,并将该事项转交联邦司法警察部,以便该部审查是否应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1a条限制合作,以维护瑞士的主权、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1
该决定显示了瑞士司法协助中的角色分工。法院适用法律和条约,而出于政治原因限制与特定国家合作的决定则属于行政机关。对于持有众多法治状况不确定国家客户资产的金融中心而言,这一分工至关重要。客户不能指望申诉庭因请求国在政治上存在问题而拒绝协助,除非他能具体证明外国程序在其案件中违反了基本的程序保障。
意大利罚款与瑞士主权
上诉庭于2023年2月20日裁决的一宗案件涉及私人债务催收与司法协助之间的界限。2020年3月,瑞士西部的一家债务催收公司向一名瑞士居民寄送了一份发票,要求其缴纳意大利当局处以的罚款。2022年6月22日,刑事庭依据《瑞士刑法典》第271条(SCC),判决该公司两名高级雇员犯有为外国从事非法行为罪。上诉庭维持了该有罪判决。上诉庭认为,寄送发票以催收外国刑事罚款,构成在瑞士领土上执行外国决定的第一步。此类执行须依循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程序并获得联邦授权,而两者均未取得。2
该案在提契诺州具有现实意义。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瑞士居民驾车进入伦巴第和皮埃蒙特,意大利市镇及其催收代理人跨境追缴由此产生的交通罚款。该判决并不妨碍意大利当局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直接以邮寄方式送达通知。但它确实划定了一条代表外国当局行事的瑞士公司不得逾越的界线。第H.IV章在为意大利民事诉讼送达文书和调取证据的背景下讨论了《瑞士刑法典》第271条。
执业要点。在涉及卢加诺账户的司法协助程序中:
- 执行当局的最终裁定与此前的中间裁定须一并向贝林佐纳的申诉庭提出异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0e条第1款),
- 只有在扣押或外国官员在场造成直接且不可弥补之损害的情况下,才可单独对中间裁定提出异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0e条第2款),
- 只有账户持有人才有资格反对移交银行文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0h条,参见第H.IV章),
- 向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上诉仅限于特别重要的案件,因此须在申诉庭充分陈述案情,
- 以请求国人权状况为依据的异议,须提供个案中存在风险的具体证据,而一般性的政治论点则由联邦司法警察部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1a条处理。
注释
- 联邦刑事法院,关于RR.2023.127-133号决定的新闻稿,2026年1月27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6/2026-01-27/1532.html。 ↩
- 联邦刑事法院,关于CA.2022.19号判决的新闻稿,2023年2月21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3/2023-02-21/1322.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