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联邦法院
位于圣加仑的联邦行政法院是对包括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在内的联邦机关所作裁决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同样以所有官方语言作出裁决。在上诉程序中,被诉裁决所用的语言具有决定性,但如果当事人使用另一种官方语言,程序也可以以该语言进行。1因此,针对FINMA就提契诺州的银行和资产管理人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如果被诉裁决以意大利语作出,或者当事人使用意大利语且法院以该语言进行程序,则可以以意大利语进行。FINMA本身也受《行政程序法》(APA)同一规则的约束,以一种官方语言进行其程序,通常是当事人已经提交或将会提交其书状所用的语言,对于卢加诺的机构而言,这往往是意大利语。2
位于贝林佐纳、自2004年开始运作的联邦刑事法院,是唯一一个设在瑞士意大利语区的联邦法院。它审理一审联邦刑事案件,自2019年起也审理上诉案件,其中包括经常涉及金融中心的洗钱、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等复杂案件。其程序语言由该法院自身的法律规定,可以是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第J.II章将详细论述该法院及其实务。
州法院与程序语言
提契诺州的州法院以意大利语进行程序。《瑞士民事诉讼法》(CPC)要求程序以审理案件所在州的官方语言进行,并由拥有两种或以上官方语言的州自行规定其使用。3《刑事诉讼法》(CrimPC)第67条规定,联邦和各州确定其刑事司法机关的程序语言;第68条规定,不懂程序语言或无法以该语言充分表达自己的当事人,有权获得口译员。4因此,一家在卢加诺起诉或被诉的德语区公司必须以意大利语进行诉讼、提交意大利语书状,并且在法院作出命令时,通常须提供其他语言文件的译文。反之,提契诺州的公司在苏黎世法院面前也同样如此。属地原则因此意味着,争议所用的语言取决于法院地,这使得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具有一个在起草时容易被忽视的语言维度。
注释
- 1968年12月20日《联邦行政程序法》(APA),SR 172.021,第33a条第1款和第2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7/172.021-33a-43.html,根据2005年6月17日《联邦行政法院法》第37条适用于联邦行政法院,SR 173.32,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3.32-37-44.html。 ↩
- 2007年6月22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联邦法》(FINMASA),SR 956.1,第53条(程序适用APA),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6.1-53-76.html;APA,第33a条第1款(见上文)。 ↩
-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诉讼法》(CPC),SR 272,第129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7/272-129-132.html。 ↩
- 2007年10月5日《瑞士刑事诉讼法》(CrimPC),SR 312.0,第67条第1款和第68条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67-7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68-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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