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输俄条款”与瑞士出口商
经2023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EU)2023/2878号条例插入的(EU)第833/2014号条例第12g条,要求欧盟境内的出口商在合同中禁止将出售给第三国的特定货物再出口至俄罗斯或供在俄罗斯使用。相关货物为附件XI、XX和XXXV所列货物、附件XL所列的共同高优先级物项以及枪支。该条款自2024年3月20日起适用;2023年12月19日之前订立的合同可在不含该条款的情况下履行至2024年12月20日或合同到期为止。出口商必须规定针对违约的适当救济措施,并须在知悉违约后立即通知主管机关。1
该义务不适用于向该条例附件VIII所列伙伴国家的出口,瑞士即属其中之一。2因此,向卢加诺贸易商出售机床的意大利制造商并无义务加入该条款。如果卢加诺贸易商将同一批机床转售给土耳其或哈萨克斯坦的买方,瑞士《乌克兰条例》第14f条则要求其在自己的合同中加入同等条款。由此,该体系依靠伙伴国家来闭合整个链条。实践中,意大利供应商在与瑞士买方签订的合同中也常常加入该条款或最终用途声明,因为他们无法核实货物的下一个去向,而且他们的银行和保险人也有此要求。提契诺贸易商应预期此类条款,并应将其传递给自己的买方。
注释
- 2023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EU)2023/2878号条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2878(第12g条第1–5款)。 ↩
- (EU)2023/2878号条例(见上文),第12g条(“Paragraph 1 shall not apply [...] to partner countries listed in Annex VIII”);(EU)第833/2014号条例附件VIII,经2022年2月25日欧盟理事会(EU)2022/328号条例插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22R0328,并经后续条例扩展(日本经(EU)2022/576号条例,见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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