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的法律性质
协约是主权者之间的条约,但其目的在于赋予私人以权利:商人、承运人、牲畜贩运者和消费者。商人在双方的法院和官员面前援引这些条约。邦联议会和米兰总督受理他们的请愿,并在外交往来中提出相关问题。1这些条约由此创设了一种早期形态的可直接适用的经济权利,其执行部分依靠法院,部分依靠外交压力。其弱点在于缺乏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若米兰官员拒绝适用某项豁免,商人唯一的救济途径便是向本国政府投诉,由后者在下一次会议上提出该问题,或以关闭本方市场作为报复。
瑞士与意大利的现代关系具有相同的结构。瑞士金融服务进入意大利市场,取决于意大利法和欧盟(EU)法、取决于等效性决定的缺失以及双边安排(E.IV章)。关税优惠和海关合作则取决于1972年瑞士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1999年和2004年的双边协定,以及2024年与欧盟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K.I章)。2谈判此类安排、维护既得特权以抵御新的监管、将报复用作谈判筹码——这些正是邦联当年对付米兰时所用的手法。
要点。邦联与米兰之间的贸易由协约(capitoli,Mailänder Kapitulate)规范:始于1426年的和解协定,在斯福尔扎治下于1467年和1477年续订,并经1479/1480年和约续订,又由法国在1516年的永久和约中、由西班牙(尤其是在1587年与天主教各州结成的同盟中)予以确认。协约规定邦联货物直至米兰城壕免缴米兰通行税,保障粮食和盐的供应,并订有诉讼程序规则。1639年9月3日的 Capitolato di Milano 是西班牙与格劳宾登之间的相应条约,它将瓦尔泰利纳归还三同盟,并于1726年获奥地利确认。邦联的协约于1706年奥地利征服米兰时失效。
注释
- Amtliche Sammlung der älteren Eidgenössischen Abschiede(同上),各处。 ↩
- 1972年7月22日瑞士联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的协定(含附件及换文),SR 0.632.401,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3/0.632.401-index.html。关于2024/2025年一揽子协议,参见K.I章。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