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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刑事诉讼的语言

StBOG第3条

一个设在贝林佐纳、审理来自瑞士各地案件的法院,需要一条规则来确定每宗案件使用何种语言进行审理。《联邦刑事机关组织法》(StBOG)第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联邦刑事机关的诉讼语言为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瑞士联邦检察院(OAG)在启动调查时确定诉讼语言。在确定时,联邦检察院须考虑诉讼参与人的语言能力、主要案件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以及首批调查行为实施地所使用的语言。如此选定的语言适用于整个诉讼程序,包括在联邦刑事法院的审判。诉讼语言仅在例外情况下并基于重要理由方可变更,尤其是在诉讼合并或分离时。1

申诉庭认为,上述法定标准并非穷尽性的,检察机关的资源在例外情况下也可纳入考虑。当一方当事人申诉称被强加了错误的语言时,申诉庭会审查联邦检察院的选择。在2017年的一项裁定中,申诉庭支持了一项针对选择德语的申诉:该案被告人不会说德语,首次调查行为发生在法语区,主要文件也以法语或英语为主。申诉庭将法语确定为诉讼语言,因为在调查启动之时,法语更符合法定标准。2该裁定表明,语言的选择是一项可受审查的法律决定,对辩护具有实际影响。不懂本人审判所用语言的被告人,在每个阶段都依赖口译员。不精通该语言的辩护律师,则必须借助案卷译文开展工作。

StBOG第3条的标准解释了为何法院所在地并不决定其案件的语言。大多数联邦调查在伯尔尼或苏黎世启动,涉及德语区或法语区瑞士的个人和公司,并依赖德语、法语或英语文件。涉及一家日内瓦银行的洗钱案以法语审理,以一家苏黎世公司的档案为基础的腐败案则以德语审理。贝林佐纳市是法院所在地和开庭审判的地点。只有当调查在提契诺州或格劳宾登州意大利语山谷地区启动、被告人讲意大利语,或主要文件为意大利语时(证据来自意大利诉讼程序时往往如此),意大利语才会成为联邦案件的诉讼语言。

注释

  1. StBOG第3条,引用并适用于联邦刑事法院申诉庭裁定BB.2017.15(2017年),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STG/CH_BSTG_001_BB-2017-15_2017-05-25.pdf。 ↩
  2. 联邦刑事法院,BB.2017.15(见上文)。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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