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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瑞士账户的意大利投资者

对金融收益征收的26%税款

卢加诺私人银行的典型客户是一位意大利居民个人,其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组合登记在瑞士。自第E.II章所述银行保密制度终结以来,这些投资组合均已在意大利申报,其收益按意大利金融收益税制征税。自2014年7月1日起,该税制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取得的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统一适用26%的税率,对意大利国债和列入白名单国家的政府债券则适用12.5%的优惠税率。1该税款以两种方式征收。如果收益通过意大利中介机构收取,例如意大利银行或作为瑞士账户名义持有人的意大利受托公司,则由该中介机构以最终预扣税或替代税的形式代扣税款。如果客户以本人名义直接持有账户并在瑞士收取收益,则必须在其所得税申报表的RM部分申报该收益,并自行缴纳替代税。

对于通过意大利中介机构收取的外国公司股息,1973年第600号总统令第27条第4款规定,26%的预扣税以扣除外国所征预扣税后的股息净额为基础计算。2因此,瑞士预扣税减少了意大利的税基,但不能抵免意大利税款。这一规则导致实际综合税负高于两个税率中的任何一个。以100瑞士法郎的瑞士股息为例,退税后的瑞士税款为15瑞士法郎;意大利税款为85瑞士法郎的26%,即22.10瑞士法郎。即使退税程序运作完美,总税负也达37.10瑞士法郎,即股息总额的37.1%。3如果投资者未提交瑞士退税申请,瑞士税款仍为35瑞士法郎,意大利税款则降至65瑞士法郎的26%,即16.90瑞士法郎,合计51.90瑞士法郎。

瑞士预扣税的抵免:税务机关与法院的分歧

意大利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认为,对于在意大利适用最终预扣税或替代税的收入,不得抵免外国税款。其依据是《所得税统一法》(TUIR)第165条第1款:该款仅在外国收入构成纳税人总收入(reddito complessivo)的一部分时才给予抵免,而适用最终预扣税或替代税的收入并不构成总收入。同条第8款还规定,未提交申报表或未在申报表中申报外国收入的,丧失抵免权。4意大利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包括与瑞士所签协定的第24条第2款,都含有一项条款:如果收入在意大利“应收款人的请求”适用最终预扣税,则不予抵免。税务机关将国内法规则与协定条款结合解读,认为组合投资股息完全不得抵免。

意大利法院已开始采取不同观点。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在2022年9月1日(第25698号)和2024年4月16日(第10204号)的判决中认定,协定条款优先于与之相抵触的国内法。2024年,锡耶纳的一家一审税务法院将这一推理适用于德国股息,认定如果意大利税款是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而非应收款人的请求适用,则必须给予抵免。5在2025年2月14日的判决(第68号)中,贝加莫一审税务法院(Corte di giustizia tributaria di primo grado)就瑞士股息得出了相同结论。该案纳税人通过一家瑞士银行持有瑞士股票,在2018年至2021年间既承担了瑞士预扣税,也承担了26%的意大利税款。法院认为,根据瑞意协定,仅在意大利最终税款系“应收款人的请求”而适用时,才可拒绝抵免瑞士税款。由于意大利对股息征税属强制性质,因此必须给予抵免。6意大利会计师协会AIDC在其第227号行为准则中采取了相同立场。7

这一问题尚无定论。贝加莫的判决只是一审裁决,意大利税务局并未改变其立场。希望援引该判决的纳税人必须先缴纳税款,再申请退税,并可能面临历经多个审级的诉讼。抵免的计算方法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抵免是针对按股息总额计算的意大利税款给予的,则100瑞士法郎瑞士股息的综合税负为26%:意大利税款26瑞士法郎减去15瑞士法郎的抵免,再加上15瑞士法郎的瑞士税款。如果意大利税款继续依第27条第4款按净额计算,且抵免以外国收入所对应的意大利税款为限,则结果将介于上述两个数字之间。对于瑞士股息收入可观的投资组合,提出退税申请可能是值得的。从业人员应在意大利法律允许的四十八个月退税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证明已申请瑞士退税至15%,因为抵免以依协定最终承担的税款为限。8

常见误解。卢加诺银行的意大利客户常常认为,35%的瑞士预扣税可在意大利“抵免”,因此他们总共只需缴纳26%的税款。然而,按照意大利税务局的实践,瑞士税款仅减少意大利的税基。在成功申请瑞士退税至15%之后,瑞士股息的综合税负为37.1%;如未申请退税,则为51.9%。自2024年以来,部分意大利税务法院已给予抵免,但税务机关并未接受这一观点。

注释

  1. 2014年4月24日第66号法令,经2014年6月23日第89号法律转化为法律,第3条;Agenzia delle Entrate, Circular No. 19/E of 27 June 2014, https://agenziaentrate.gov.it/portale/documents/20143/298850/Circolare+n19E+del+27+giugno+20 14_Cir19e+del+27+06+14.pdf/429c76f6-6236-4071-79ae-65af4aadd134(自2014年7月1日起税率由20%提高至26%;意大利国债及白名单国家债券保留12.5%的税率)。 ↩
  2. 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见上文),引用1973年第600号总统令第27条第4款(“al netto delle ritenute applicate dallo Stato estero”)。 ↩
  3. 作者根据协定第10条第2款及1973年第600号总统令第27条第4款(见上文)自行计算。 ↩
  4. TUIR第165条第1款(“Se alla formazione del reddito complessivo concorrono redditi prodotti all'estero, le imposte ivi pagate a titolo definitivo su tali redditi sono ammesse in detrazione”)及第8款,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i/capo-ii/art165.html;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见上文)(税务机关基于第165条第1款的立场)。 ↩
  5. Roberto Pellizzari, Matteo Esposito and Annalisa Gobbo, “Sì al foreign tax credit sui dividendi di fonte estera”, LCA Studio Legale,2024年5月16日,https://www.lcalex.it/wp-content/uploads/2024/05/Si-al-foreign-tax-credit-sui-dividendi-di-fonte-estera.pdf(Corte di giustizia tributaria di primo grado di Siena,2024年4月11日第68/1/2024号判决);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见上文)(Cass.第25698/2022号及第10204/2024号判决)。 ↩
  6. Samuele Valente, “Convenzione tra Italia e Svizzera sui dividendi: è arduo negare il credito”, ItaliaOggi,2025年7月22日,https://www.italiaoggi.it/diritto-e-fisco/fisco/convenzione-tra-italia-e-svizzera-sui-dividenti-e-arduo-negare-il-credito-aggnvfh4(Corte di giustizia tributaria di primo grado di Bergamo,2025年2月14日第68号判决)。 ↩
  7. AIDC, Norma di comportamento n. 227(见上文)。 ↩
  8. 1973年9月29日第602号总统令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退税申请须在四十八个月内提出;对于须预扣款项的收款人,自预扣之日起算),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disposizioni-riscossione-imposte-redditi/titolo-i/capo-ii/art38.html;1992年第546号立法令第21条第2款(见上文)。抵免以“a titolo definitivo”缴纳的税款为限,源于TUIR第165条第1款(见上文)及协定第10条第2款的限制。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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