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意大利所得税待遇
自2007年《预算法》起,意大利所得税法将信托视为纳税人。根据《所得税综合法》(Testo unico delle imposte sui redditi,TUIR,1986年12月22日第917号总统令)第73条第1款第(b)项和第(c)项规定,居民信托须缴纳公司所得税(IRES)。非居民信托须就其来源于意大利的所得纳税。如受益人已确定,则该信托为透明信托,其所得按受益人的份额归属于受益人,无论是否进行分配(TUIR第73条第2款)。根据《意大利税法总则》(TUIR)第73条第3款,设立于未列入1996年4月1日第239号立法令第11条第4款第(c)项所公布名单(即意大利允许充分信息交换的国家名单)的国家的信托,如至少有一名委托人和至少有一名受益人为意大利税务居民,则推定为意大利居民。若在信托设立后,有意大利居民向其转让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亦适用同一推定。上述两项推定均可通过相反证据予以推翻。1因此,透明信托与不透明信托的区分已成为意大利信托税务的首要问题。
2019年10月26日第124号法令(经2019年12月19日第157号法律转化)第13条,增加了一项关于不透明外国信托分配的规则。《意大利所得税法典》(TUIR)第44条第1款第(g-sexies)项现规定,由享有税收优惠制度的国家设立的信托及类似机构向意大利居民支付的所得,应视为资本所得,即使受益人尚未确定。第45条第4-quater款增加了一项推定:如无法区分所收款项中的所得与本金,则“所收款项的全部金额均构成收入”。2意大利税务总局在2022年10月20日第34/E号公告中对上述规则进行了阐释。就此而言,如果某国的名义税率水平低于意大利水平的50%,则参照《意大利统一所得税法》(TUIR)第47-bis条,视为享有优惠税制。该推定为相对推定,受益人可根据受托人的账目证明某笔分配中哪一部分属于本金,从而推翻该推定。3
该通告还重申了意大利对虚假信托或中间人信托的立场。如果信托仅在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或实际控制财产的受益人,则该信托将被忽略,其所得直接由控制该信托的人承担纳税义务。4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出指示的信托,以及委托人仍为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均属于此类典型情形。对于管理涉及意大利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的瑞士受托人而言,这将产生两方面的后果。第一,信托账目必须从一开始就明确区分本金与收益,否则向意大利居民受益人作出的每一笔分配都可能被全额征税。第二,必须记录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的真实性,因为一个实际上充当委托人自有账户延伸的信托,将被视为委托人自有账户的延伸而予以处理。
注释
- 《意大利税收总法》(TUIR)第73条第1款第(b)项和第(c)项、第2款及第3款,文本见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capo-i/art73.html(2026年10月5日访问),附有关于D.Lgs. 2023年12月27日第209号法案对第3款所作修订的说明。第34/E号通告(见下文)指出,“2007年财政法第1条第74款修改了第73条”。 ↩
- 意大利税务总局,2022年10月20日第34/E号通告,“信托在直接和间接征税方面的税务规定”,文本见Dirittobancario.it,https://www.dirittobancario.it/wp-content/uploads/2022/10/Circolare-Agenzia-delle-Entrate-20-ottobre-2022-n.-34-Trust.pdf(2026年10月5日访问),引用了经“decreto 2019年10月26日第 第124号,经2019年12月19日第157号法律修改后通过”第13条修订的《统一所得税法》(TUIR)第44条第1款第(g-sexies)项和第45条第4-quater款。 ↩
- 第34/E号通告(同上),关于《意大利税收总法》(TUIR)第47-bis条(“名义税率低于意大利适用税率的50%”)。关于该推定相对性的讨论,参见Tommaso Gavi,“信托:直接税与间接税、税务监管及税务总局通告中的判例”,《税务信息》,2022年10月21日,https://www.informazionefiscale.it/trust-imposte-dirette-indirette-giurisprudenza-circolare-Agenzia-Entrate(2026年10月5日访问)。 ↩
- 第34/E号通告(同上):“信托‘名义上’拥有的收入应……直接向设立人征税”。↩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