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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前的意大利客户与瑞士保密制度

第47条以及逃税与税务欺诈之区分

二十世纪末,一名在卢加诺持有未申报账户的意大利居民,其法律地位建立在瑞士法律的两大支柱之上。第一个支柱是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第47条,该条规定银行的高级职员和雇员泄露其因职务而受托的信息构成刑事犯罪。第D.I章介绍了该条款源于1930年代银行危机的由来及其后来在海外的名声。第二个支柱是瑞士税法所特有的区分:逃税(Steuerhinterziehung,sottrazione d'imposta)仅指未申报收入或资产,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而税务欺诈(Steuerbetrug,frode fiscale)则以使用伪造或虚假文件欺骗税务机关为要件,被视为犯罪。1 瑞士在刑事事务中的司法协助以及根据双重征税协定提供的行政协助,即便可以获得,也仅限于税务欺诈。因此,外国税务机关即使怀疑其居民在纳税申报中遗漏了瑞士账户,除非能够证明使用了虚假文件,否则无从向瑞士获取有关该账户的信息。

银行保密既是客户的一项权利,客户可以放弃;同时也是银行的一项义务,银行不能自行解除。瑞士法院或检察官可以在瑞士国内程序中解除银行保密。自1981年起,《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允许外国机关为调查犯罪(包括税务欺诈)而获取银行记录,但将单纯的逃税和外汇违法行为排除在协助范围之外。2 对意大利客户而言,只要他不携带文件过境、不告诉自己的意大利会计师,其效果便是实际上的豁免。这一体系的薄弱环节在意大利一侧:在边境口岸、在客户家中、在其家庭内部。第D.II章说明,意大利当局之所以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打击现金携带人,恰恰是因为他们无法触及账户本身。

意大利法律:从外汇管制到税务监控

在意大利一方,随着共和国作为欧洲货币一体化的一部分实现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律框架随之改变。1990年以前,未经许可输出资本属于外汇违法行为,由意大利外汇管理局(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监控居民的境外账户。1990年6月28日第167号法令(经1990年8月4日第227号法律转化为法律)以税务监控制度(monitoraggio fiscale)取代了外汇管制。根据该制度,银行须向税务机关报告超过一定门槛的跨境转账,个人则须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申报其境外投资和金融资产。3 这一申报如今在意大利所得税申报表的RW部分(quadro RW)中填报,并成为此后所有合规化计划的核心。一名在卢加诺存有资金却未在quadro RW中申报的意大利居民,即构成违反监控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与其就该资金所获利息和股息是否逃避所得税完全无关。

1990年的自由化废除了有关资本输出的刑法规定,而此前未经许可输出外汇可被判处监禁。新的监控制度属于行政性质,处罚与未申报金额相称。对于卢加诺银行的客户而言,相关风险由此从边境的刑法转向普通的税务评定法,及其诉讼时效和推定规则。随后,2000年3月10日第74号立法令所规定的意大利刑事税法,界定了欺诈性申报、不准确申报和未申报等税务犯罪,其门槛很容易被一笔可观的未申报瑞士资产组合所超过。4 因此,来自瑞士资产的未申报收入在意大利可能构成犯罪,而同样的行为在瑞士仍只是单纯的行政性逃税,不属于瑞士协助的范围。

注释

  1. 1990年12月14日《联邦直接税法》(DBG),SR 642.11,第175条(“Vollendete Steuerhinterziehung”,通常处以相当于所逃税款的罚款)和第186条(“Steuerbetrug”:使用“gefälschte, verfälschte oder inhaltlich unwahre Urkunden”进行欺骗,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1990年12月14日《联邦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SR 642.14,第56条(“Steuerhinterziehung”)和第59条(“Steuerbetrug”);现行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175-196.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186-208.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index.html。 ↩
  2. 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SR 351.1,第3条第3款,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5/351.1-3-7.html。如程序涉及的行为“die auf eine Verkürzung fiskalischer Abgaben gerichtet erscheint oder Vorschriften über währungs-, handels- oder wirtschaftspolitische Massnahmen verletzt”,则拒绝请求。例外情形包括:根据该法第三部分提出且程序涉及税务欺诈(Abgabebetrug)的请求;以及根据现行版本,依该法各部分提出、涉及《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VStrR)所指的加重税务欺诈的请求。 ↩
  3. 1990年6月28日第167号法令,经1990年8月4日第227号法律修改后转化为法律,“Rilevazione a fini fiscali di taluni trasferimenti da e per l'estero di denaro, titoli e valori”,第4条(境外投资和金融资产的申报)。quadro RW是modello Redditi中进行该项申报的部分。 ↩
  4. 2000年3月10日第74号立法令,“Nuova disciplina dei reati in materia di imposte sui redditi e sul valore aggiunto, a norma dell'articolo 9 della legge 25 giugno 1999, n. 205”,2000年3月31日第76号《政府公报》(Gazzetta Ufficiale),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00-03-31&numeroGazzetta=76,第2条、第3条(欺诈性申报)、第4条(不准确申报)和第5条(未申报)。上述门槛已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见2019年10月26日第124号法令第39条第1款,参见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legge-sui-reati-tributari/titolo-ii/capo-i/ art4.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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