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与欧洲的规则
意大利作为欧盟(EU)成员国,适用欧盟关于现金管制的规则。2018年10月23日第2018/1672号欧盟条例自2021年6月3日起适用,要求所有携带10,000欧元或以上现金进出欧盟的人员向海关当局申报(第3条),并允许当局要求披露无人随行的现金,例如通过邮寄或货运寄送的现金(第4条)。现金包括货币、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作为高流动性价值储存手段的商品(如黄金)以及预付卡。1意大利通过2008年11月19日第195号立法令转化了欧盟此前的规则并制定了本国关于现金流动的规则。该立法令将10,000欧元或以上现金的申报义务同样适用于意大利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现金流动,并在其原始版本中规定,罚款最高可达超出申报门槛部分金额的40%,最低为300欧元。2意大利还限制国内的现金支付,近年来上限在1,000欧元至5,000欧元之间变动。3
意大利海关当局仍不断在瑞士边境查获大笔现金,尽管资金流动的方向和目的地已经改变。根据2021年上半年公布的数据,意大利海关当局共收到3,971份现金申报,总额5.23亿欧元,比上一年增长48%;并查获2,487名未经申报携带超过3,700万欧元现金的人员,其中2,530万欧元为入境意大利,1,200万欧元为出境。非法现金出境的主要目的地已从瑞士、列支敦士登和圣马力诺转向埃及、阿尔巴尼亚、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国家。4里拉经济的历史格局由此发生了逆转。瑞士边境不再是意大利未申报现金的主要出口,因为瑞士银行已不再按照旧有条件接受这类现金。
遗留现金
里拉经济时代留下了一些执业者偶尔会遇到的遗留物:在卢加诺和基亚索的保险箱中存放了数十年、后由继承人发现的纸币、黄金和不记名证券。2011年12月6日的法令立即提前了意大利里拉兑换欧元的截止日期(否则该期限本应持续至2012年2月29日),自此里拉在意大利银行(Banca d'Italia)已不再可兑换。意大利宪法法院于2015年10月7日以第216号判决宣布该条款违宪,实际上为能够证明曾及时尝试兑换其纸币的持有人重新开放了兑换。5瑞士第六套纸币于1976年10月至1979年11月间发行,已于2000年5月1日收回;但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邦货币和支付工具法》修订以来,瑞士国家银行必须按面值无限期兑换这些纸币。6不记名证券则可能因转换、赎回或2019年引入的不记名股票规则而失效。在将此类资产交给银行之前,继承人必须预料到会被问及资产的来源及其在意大利的税务历史。银行对一箱旧纸币所适用的尽职调查,与对任何其他现金存款的尽职调查相同。
给执业者的提示。对于如今在意大利与提契诺州之间转移现金的客户,应告知以下事项:
- 携带10,000欧元或以上现金(包括不记名票据和黄金)离开意大利,须根据第2018/1672号欧盟条例和第195/2008号立法令进行申报。
- 进入瑞士时,没有主动申报的义务,但应瑞士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BAZG)的要求,携带者必须披露10,000瑞士法郎或以上的现金及其来源、用途和受益所有人。
- 对于超过15,000瑞士法郎的现金交易,瑞士银行将核实身份,并要求对大额现金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解释来源的现金可能导致向瑞士洗钱举报办公室(MROS)报告。
- 自2016年起,加重税务欺诈在瑞士可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因此,未申报的意大利资金可能使客户和中介机构都面临刑事风险。
- 来自保险箱的遗留现金和不记名票据,需要提供有关资产家族历史的文件,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先在意大利完成合规化处理,银行才会接受。
注释
- 2018年10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1672号条例(EU),关于对进出欧盟的现金实施管控并废除第1889/2005号条例(EC),OJ L 284,2018年11月12日,第2–4条,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8/1672/oj;第21条(“It shall apply from 3 June 2021”),文本见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32018R1672。 ↩
- 2008年11月19日第195号立法令,“Modifiche ed integrazioni alla normativa in materia valutaria in attuazione del regolamento (CE) n. 1889/2005”,2008年12月13日第291期《Gazzetta Ufficiale》,该期见 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08-12-13&numeroGazzetta=291,PDF见 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gu/2008/12/13/291/sg/pdf,第3条第1款(“denaro contante di importo pari o superiore a 10.000 euro”;包括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流动)及第9条第1款(罚款最高为“quaranta per cento dell'importo trasferito o che si tenta di trasferire, eccedente la soglia”,最低300欧元)。此处未反映该立法令其后的修订。 ↩
- 2007年11月21日第231号立法令第49条,经多次修订;根据2022年12月29日第197号法律(2022年12月29日第303期《Gazzetta Ufficiale》,第43号普通增刊),自2023年1月1日起上限为5,000欧元。 ↩
- tio.ch,“Denaro, euro e informazioni: la Svizzera e gli spalloni”(同上)。所查阅的网页未注明文章的发布日期;相关数据涉及2021年上半年。 ↩
- 2011年12月6日第201号法令第26条;意大利宪法法院(Corte costituzionale),2015年10月7日第216号判决。参见Wikipedia(意大利语),“Lira italiana”,https://it.wikipedia.org/wiki/Lira_italiana(可兑换“fino al 29 febbraio 2012”;该法令“decretò la prescrizione immediata”;该条款“dichiarata incostituzionale dalla sentenza n. 216 del 7 ottobre 2015”),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
- 1999年12月22日《联邦货币和支付工具法》(CPIA),SR 941.10,第9条第3款(国家银行有义务按面值兑换已收回的“自1976年起作为第六套纸币或其后续系列发行的”纸币),经2019年6月21日联邦法律(纸币兑换期限)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英文文本见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1.10-9-13.html。关于发行日期(1976年10月4日至1979年11月5日)及2000年5月1日的收回,参见瑞士国家银行,“Past banknote series”,https://www.snb.ch/en/the-snb/mandates-goals/cash/all-series;关于第六套纸币的无限期兑换,参见瑞士国家银行,“Cash”,https://www.snb.ch/en/the-snb/mandates-goals/cash。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