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情形:《金融服务法》第28条与互惠条款
瑞士法律对在瑞士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机构的态度,比意大利对瑞士服务机构的态度更为开放。《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第28条第1款规定,凡不受《金融市场监管法》第3条监管的瑞士金融服务机构的客户顾问,以及外国金融服务机构的客户顾问,须登记于顾问名册后方可在瑞士开展业务。第2款允许联邦委员会豁免外国服务机构中受审慎监管的客户顾问,前提是其在瑞士提供的服务仅面向专业客户或机构客户。第3款允许联邦委员会以对等原则作为该项豁免的条件。1
登记顾问须证明其充分掌握行为规则,具备职业责任保险或同等财务担保,并已加入调解机构。顾问名册由经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许可的登记机构负责管理,首家登记机构于2020年7月20日获得授权。2一家意大利银行的客户经理若希望在卢加诺为瑞士居民提供咨询,该银行无需取得瑞士牌照。他本人只需以个人身份完成登记,既无需设立分支机构,其雇主也无需取得牌照。这种与意大利制度之间的不对称,正是下文所述政治争议的焦点。FINMA指出,外国银行在瑞士的代表处如拟向瑞士私人客户提供服务,须为其顾问办理登记。3
实务要点。- 将针对意大利的国别手册视为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并记录经合规部门批准的每一项偏离。- 在开户时以及每项新服务开始时记录客户的主动性,并保存相关证据(通话记录、客户发出的电子邮件、在卢加诺的会面报告)。- 每次前往意大利均须事先获得批准,并在事后报告。不得在意大利进行任何咨询、产品推介、签署或指令。- 依据FinSA第4条对每位意大利客户进行分类,并核查其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附件II所规定的当然专业客户,因为只有后者才能开启无需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途径。
注释
- FinSA第28条,英文文本见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0.1-28-31.html。↩
- FINMA,“Registration body”,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registrierungsstelle/;关于相关要求(保险、调解机构、行为规则知识),参见“The New Registration Duty For Client Advisers: An Update On The Final FinSO”,CapLaw 2019-55,Mondaq,https://www.mondaq.com/Article/881814/The-New-Registration-Duty-For-Client-Advisers-An-Update-On-The-Final-FinSO。↩
- FINMA,“Registration body”(同上)。↩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