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的集体请求
意大利利用了这一可能性。2018年11月23日提出的一项集体请求,涉及在某家银行持有账户的意大利居民:这些人在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了银行通知,告知因未履行意大利纳税义务将对其账户施加限制,但未能提供合规证明。意大利要求提供身份识别资料、账户号码以及2015年2月28日和2016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1另一项请求涉及按相同标准筛选出的 UBS 客户。2受影响的客户向联邦行政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异议,反对传递其资料。联邦最高法院在2021年12月27日第2C_73/2021号判决中确认,意大利的集体请求符合该协定第27条的要求,不构成“撒网式调查”(fishing expedition),并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辅助性原则。3
此前,联邦最高法院已在2016年9月12日第2C_276/2016号判决中,准许荷兰依据同一模式提出的集体请求。在2019年7月26日第2C_653/2018号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还以微弱多数批准向法国传递约40,000名 UBS 客户的资料。4在此背景下,意大利的请求几乎没有引出新的问题。此后,联邦行政法院在属于意大利请求所涉群体的客户提起的一系列个别上诉中,沿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论证,在每一案件中均认定:只要客户属于所界定的群体,资料传递即属合法。5对执业者而言,这些判决意味着:在收到退出函后关闭账户并不能保护客户;瑞士的程序性救济可以拖延、但很少能够阻止资料的传递。
瑞士境内的程序
意大利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的请求送达瑞士联邦税务局,由后者审查其是否符合协定第27条以及《税务行政协助法》的条件。如符合,联邦税务局即命令银行提供信息,并要求银行通知居住在境外的相关人员,请其在瑞士指定一名有权接收通知的人。6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卷宗,并就拟议的传递发表意见。程序结束时,联邦税务局针对每一相关人员作出最终决定(Schlussverfügung)。对该决定可在三十日内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具有中止效力。7在集体请求中,由于相关人员事先并不明确,联邦税务局以匿名形式在《联邦公报》上公告通知。未指定瑞士送达地址的客户,只能通过该公告得知最终决定。
只有当案件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或因其他原因属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时,才可进一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8联邦最高法院认可意大利首次集体请求涉及此类问题,并于2021年作出判决。同一群体成员此后提起的上诉,一般在联邦行政法院即告终结,该院沿用联邦最高法院的论证。对客户而言,瑞士的程序提供了透明度和时间:客户可以知悉其资料正在被传递,核实自己是否属于该群体并纠正错误,并获得在信息到达之前在意大利规范自身状况的机会。但该程序不能使客户阻止符合协定标准的传递;而依据专用原则,这些资料在意大利只能用于提出请求时所述的税务目的。9
注释
- 联邦行政法院,2024年1月3日第A-3534/2022号判决,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VGer/CH_BVGE_001_A-3534-2022_2024-01-03.pdf。该判决对银行名称作了匿名处理。 ↩
- Vorpe(同上),描述了一项涉及“不合作”UBS 客户的请求,这些客户在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关户通知,但未提供税务合规证明。 ↩
- 联邦最高法院,2021年12月27日第2C_73/2021号判决,引自联邦行政法院第A-3534/2022号判决(同上)中的概述。 ↩
- 关于第2C_276/2016号判决,见 Vorpe(同上);关于第2C_653/2018号判决(三票对两票),见 SUPSI, Centro di competenze tributarie,研讨会公告 “Scambio di informazioni fiscali: recenti sviluppi”,2020年1月21日,https://www.supsi.ch/documents/d/deass/20200121_scambio-informazioni-fiscali-recenti-sviluppi。 ↩
- 联邦行政法院第A-3534/2022号判决(同上),以及2025年3月28日第A-2073/2022号判决,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VGer/CH_BVGE_001_A-2073-2022_2025-03-28.pdf,该判决驳回了一名声称未收到银行2015年2月20日来函的客户的上诉,所涉为意大利于2018年11月23日就2015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提出的同一集体请求。 ↩
- 《税务行政协助法》(TAAA)(同上),第8条至第14条,尤其是第14条第3款,据此联邦税务局要求信息持有人请居住在境外、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在瑞士指定一名有权接收通知的人;以及第14a条(集体请求:由信息持有人识别相关人员,并以匿名形式在《联邦公报》上通知),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4-19.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4a-20.html。 ↩
- TAAA(同上),第17条第1款(针对每一有权上诉者作出最终决定)及第19条第3款(“Die Beschwerde hat aufschiebende Wirkung”),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7-23.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1.1-19-26.html;结合1968年12月20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0条第1款,SR 172.021(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上诉),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1/17/172.021-50-63.html。 ↩
- 2005年6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法》,SR 173.110,第84a条(仅当依第84条第2款之含义 “wenn sich eine Rechtsfrage von grundsätzlicher Bedeutung stellt oder wenn es sich aus anderen Gründen um einen besonders bedeutenden Fall” 时,方可上诉),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7/173.110-84a-90.html。 ↩
- 经议定书修订的瑞士—意大利协定(同上),第27条第2款,关于所获信息的保密及允许的用途,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7/0.672.945.41-27-30.html。在A-2073/2022号判决(同上)中,联邦行政法院责令联邦税务局提醒意大利,相关信息仅可用于与上诉人有关的事项。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