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税收盾牌(2001—2003年)
2001年第350号法令
第一次scudo fiscale(税务盾牌)于2001年秋季作为一项关于引入欧元的法令的组成部分而颁布。2001年9月25日第350号法令经2001年11月23日第409号法律修正后转化为法律,其第11条至第20条专章规定了境外资产的“emersione”(浮出水面)。1 第二届贝卢斯科尼政府及其经济和财政部长Giulio Tremonti将其作为一项在里拉让位于欧元之际吸引资本回流意大利经济的措施推出。这一时机是精心选择的。持有现钞或未申报里拉存款的意大利居民必须在旧货币失去法定货币地位之前将其兑换,而该法令为他们提供了一条合法途径。
根据第12条,于2001年8月1日违反监控规定在境外持有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意大利居民,可在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期间将其汇回。其须缴纳相当于申报金额2.5%的款项,或者认购相当于该金额12%的意大利政府债券。2 资产汇回须通过意大利银行、证券经纪商、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società fiduciaria)进行,由其接收客户的保密申报(dichiarazione riservata)。中介机构代客户缴纳款项,并仅向税务机关报告汇总金额,不披露申报人姓名。3 匿名性是2001年税务盾牌及其2009年后续计划的决定性特征,这也解释了它们为何在瑞士银行客户中大获成功。
汇回、合规化及法律效果
该法令区分了汇回(rimpatrio)与合规化(regolarizzazione)。汇回是指将资产转移至意大利中介机构或交由其托管。根据第15条,合规化允许资产留在境外,但须提交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缴纳同样的款项。4 在这两种情况下,第14条都为缴款赋予了使这一操作具有吸引力的法律效果:申报排除了对所申报金额就以往纳税期间进行的任何税务核定,消除了与之相关的行政、税务和社会保险处罚,并排除了一系列税务犯罪的刑事责任。5 这些效果仅及于所申报的金额。申报中遗漏的所得或资产仍面临风险,因此谨慎的客户都会从宽申报。
该法令并不意图漂白非税务来源的资金。第17条规定,汇回操作本身不构成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理由,但反洗钱立法规定的义务仍完全适用。6 因此,根据scudo从卢加诺接收资金的意大利银行有义务识别客户并评估资金来源,但并无义务仅因客户利用了特赦而对其进行举报。2009年沿用了同样的结构,并保留了同样的反洗钱条款。
注释
- 2001年9月25日第350号法令,“Disposizioni urgenti in vista dell'introduzione dell'euro, in materia di tassazione dei redditi di natura finanziaria, di emersione di attività detenute all'estero, di cartolarizzazione e di altre operazioni finanziarie”,文本见Edizioni Europee,https://www.edizionieuropee.it/LAW/HTML/35/zn65_03_008.html,其中载明该法令刊登于2001年9月26日第224号《政府公报》(Gazzetta Ufficiale),并经2001年11月23日第409号法律转化为法律。 ↩
- 第350/2001号法令(见上文),第12条:“2,5 per cento dell'importo dichiarato”,或认购相当于汇回金额12%的政府债券;适用期为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适用于至迟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境外持有的资产。 ↩
- 第350/2001号法令(见上文):中介机构报告汇总金额,“senza indicazione dei nominativi dei soggetti”。 ↩
- 第350/2001号法令(见上文),第15条,要求提供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 ↩
- 第350/2001号法令(见上文),第14条,根据该条,申报“preclude nei confronti del dichiarante … ogni accertamento tributario”,并“estingue le sanzioni amministrative, tributarie e previdenziali”。 ↩
- 第350/2001号法令(见上文),第17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