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uciari 与准银行业
三百五十八家金融公司
除银行之外,里拉经济还催生了第二个行业:负责设立、提供住所并管理承载意大利财富之结构的受托公司和金融公司。1965年,人口约25,000人的卢加诺镇拥有358家金融公司(società finanziarie)。其增长与意大利资本的流入同步;历史学家M. Kuder(Berbenni在这一点上沿用其研究)认为,其中许多公司是资本外移的掩护公司。1职务集中于少数人之手的程度令人瞩目。据同一研究,卢加诺律师兼金融家Tito Tettamanti在1966年担任71家公司的董事长,并持有268个董事职务。2此类数字并不意味着相关个人有不当行为。它们显示的是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一小群专业人士将自己的姓名、地址和签名借给数百家所有人居住在意大利的公司。
所使用的法律工具包括瑞士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anonime)、列支敦士登的机构和基金会,以及日益增多的巴拿马和其他离岸法域公司。瑞士控股公司或住所公司依照提契诺州与其他州一样给予在瑞士无经营活动之公司的优惠制度,缴纳较低的州税。3这类公司需要一个住所、至少一名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以及一名会计。受托公司三者兼备。它还提供与银行的联系:银行以公司名义开立账户,而在许多情况下,向银行发出指示的是持有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银行认识受托人。至于银行是否知道公司背后的意大利人,则取决于受托人是否愿意披露。
提契诺的专业人士
服务于这一市场的提契诺专业人士通常兼具多种资格。提契诺的律师往往同时是公证人,拥有起草公司设立文书的公共权限,其中许多人还经营受托公司,处理会计、纳税申报、公司管理和资产管理事务。会计师和商业代理人也设立了自己的受托公司。意大利语fiduciario一词逐渐涵盖了广泛的活动:负责记账和纳税申报的fiduciario commercialista,管理资产或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充当中介的fiduciario finanziario,以及管理不动产的fiduciario immobiliare。4在本章所涵盖的时期内,这些活动均无需执照。任何人都可以设立受托公司,而专业组织也无权开除行为不当的会员。
1977年的银行家尽职调查协议首次将受托人纳入监管视野。各银行承诺确认由住所公司和中介开立之账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但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士(如律师和公证人)除外,他们可以声明自己知道受益所有人而无须说出其姓名(第D.III章)。瑞士受托人协会(Schweizerischer Treuhänder-Verband)的会员曾依原协议享有这一特权。1982年修订后的协议将其限于隶属瑞士审计师协会(Treuhand-Kammer)之会员组织的成员,该协会遂就此决定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该协议属私法合同、瑞士国家银行的函件并非行政决定为由,宣布不予受理。法院在理由中将该协议描述为针对那些希望出于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目的将资金存入瑞士银行的外国客户。5
注释
- Berbenni(同上),第330页(“nel 1965 erano 358 nella sola Lugano, una cittadina di 25.000 abitanti”),引用M. Kuder, Italia e Svizzera dal 1945 al 1970(2012年)。 ↩
- Berbenni(同上),第330页(Tettamanti于1966年领导71家公司并持有268个董事职务)。 ↩
- 各州针对控股公司、住所公司和混合公司的制度,后来在《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联邦法》(StHG)(SR 642.14)第28条第2–4款中实现统一,已由2018年9月28日《税制改革与AHV融资联邦法》(TRAF)废止,“mit Wirkung seit 1. Jan. 2020”,文本见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28-50.html;关于过渡规则,参见StHG第78g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4-78g-138.html,以及F.II章。 ↩
- 这三类划分来自提契诺州现行法律:2009年12月1日Legge sull'esercizio delle professioni di fiduciario(LFid),第1条(“Le attività di fiduciario commercialista, fiduciario immobiliare e fiduciario finanziario svolte per conto di terzi a titolo professionale nel Cantone Ticino sono soggette ad autorizzazione”),文本见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03359/it。参见第E.III章。 ↩
- 联邦法院,1983年6月3日判决,Schweizerischer Treuhänder-Verband v. Schweizerische Nationalbank,BGE 109 Ib 146,https://servat.unibe.ch/dfr/b1109146.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