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
位于洛桑、其社会法庭在卢塞恩另设驻地的联邦最高法院,以所有官方语言作出裁决。《联邦最高法院法》(SCA)第54条第1款规定,诉讼以一种官方语言进行,通常为被诉裁决所用的语言。如果当事人使用另一种官方语言,可以采用该语言。1因此,来自提契诺州的上诉通常以意大利语裁决;对贝林佐纳联邦刑事法院以意大利语进行的程序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同样会产生意大利语判决。
意大利语在该法院工作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保持稳定。2016年,该法院共作出7811项裁决,其中61.5%为德语,33.5%为法语,5%为意大利语。在实体裁决中,有319项即6.8%刊载于官方判例汇编。2017年,该法院有38名常任法官:23名讲德语,12名讲法语,3名讲意大利语。无论在常任法官中还是在19名候补法官中,均没有罗曼什语的代表。2Aubry Girardin法官描述了法院的内部组织:法院按专业领域分为七个庭,其中公法庭两个、民法庭两个、刑法庭一个、社会保险法庭两个。这些庭以所有语言审理案件,每位法官以本人的国家语言发言、撰写和评议,判决不予翻译。只有法院的新闻稿会被翻译成其他官方语言。3
这种结构对意大利语案件产生了影响。由于三名讲意大利语的法官分布在七个庭中,某个庭可能没有任何一位以意大利语为第一语言的法官。审理意大利语案件的合议庭可能由能够熟练阅读意大利语、但以德语或法语进行评议的法官组成,意大利语判决则在讲意大利语的书记员协助下起草。这种安排之所以行之有效,是因为瑞士的法官和书记员都受过多语言实务的训练。这也解释了为何该法院的意大利语判例在数量上较少,以及为何许多金融市场法问题只以德语或法语作出过裁决。正如BGE 134 III 534所明确指出的,对于卢加诺的执业者而言,这些判例构成应予适用的法律的一部分。4
公布的指导性判例(BGE,意大利语为DTF,Decisioni del Tribunale federale svizzero)附有全部三种官方语言的裁判要旨。因此,讲意大利语的读者可以用意大利语找到每一项已公布裁决的原则,即使其论证部分是以德语或法语写成的。5对于构成绝大多数的未公布判决,读者则必须使用裁决所用的语言。
注释
- Devinat和Pichonnaz(见上文),关于2005年6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法》(SCA),SR 173.110,第54条第1款。 ↩
- Devinat和Pichonnaz(见上文)。 ↩
- Aubry Girardin(见上文)。 ↩
- Devinat和Pichonnaz(见上文),关于BGE 134 III 534。 ↩
- Aubry Girardin(见上文):已公布的判决前附有裁判要旨,“rédigé en trois langues (allemand; français; italien)”,而判决本身以其原始语言公布,不予翻译。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