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经济活动豁免
即使第4款的两个条件均已满足,控制人仍可能免于适用CFC规则。为此,控制人必须证明受控实体“通过使用人员、设备、资产和场所开展有效的经济活动”(TUIR第167条第5款)。1这一表述沿用了《反避税指令》的措辞以及欧盟法院关于完全人为安排的判例法,该判例法始于2006年9月12日的Cadbury Schweppes案判决。2纳税人可就该豁免向意大利税务局申请预先裁定(interpello);如果在未取得裁定的情况下已满足条件,则须在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该持股。
对于卢加诺的贸易公司而言,该豁免所要求的恰恰就是转让定价分析所要求的。交易员、风险经理和后台人员必须受雇于卢加诺并使用真实的办公场所。系统和合同必须表明,是公司自身订立交易、为交易融资并承担其风险。一家只有一名员工、一名受托董事和一个信箱、其交易决策却在布雷西亚或米兰作出的公司,不能满足第5款的要求。如果意大利税务局适用CFC规则,受控公司的所得将按持股比例归属于意大利控制人,并按适用于该人的平均税率单独征税,但不得低于IRES税率。3
Esterovestizione:被视为意大利居民的瑞士公司
CFC规则以瑞士公司为非居民为前提。如果意大利税务机关将瑞士公司本身视为意大利居民,后果则更为严重,这种做法被称为esterovestizione(字面意思为“外国外衣”)。经2023年第209号立法令修订的TUIR第73条第3款规定了三项择一适用的标准:如果一家公司在纳税年度的大部分时间内,其注册办事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主要日常管理位于意大利,则该公司为意大利居民。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被定义为“持续且协调地作出涉及公司或实体整体的战略决策”;日常管理是指“持续且协调地实施涉及公司或实体整体的日常管理行为”。4此次改革取代了原先的行政所在地和主要经营目的标准,这些标准曾被税务机关和法院作宽泛解释。
第73条第5-bis款增加了一项可反驳的推定:持有意大利公司控股权的外国公司,在两种情况下被推定为意大利居民。第一种是由意大利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二种是由主要由意大利居民组成的董事会或同等机构管理。5设想一家由意大利家族拥有的卢加诺贸易公司,该家族同时还持有一家意大利子公司,例如一家仓储或加工公司。该卢加诺公司一开始就背负着意大利居民身份的推定,必须证明其战略决策和日常管理均在瑞士进行,方能推翻该推定。意大利法院审理过许多此类案件。其中最著名的一宗涉及杜嘉班纳(Dolce & Gabbana)集团的一家卢森堡控股公司,2014年以最高法院宣判两位设计师刑事税务指控不成立而告终。该案表明,一家具有真实经营活动和自身管理层的外国公司,不能仅因其所有者是意大利人而被视为意大利公司。6
注释
- TUIR,第167条第5款(Brocardi.it,同上)。 ↩
- 欧盟法院,2006年9月12日判决,C-196/04,Cadbury Schweppes plc and Cadbury Schweppes Overseas Ltd v Commissioners of Inland Revenue,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62004CJ0196;2016年7月12日理事会指令(EU)2016/1164,第7条第2款a项(“substantive economic activity supported by staff, equipment, assets and premises”),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6L1164。 ↩
- TUIR,第167条第6款(按利润分配权比例归属)和第8款(按控制人的平均税率单独征税,且“comunque, non inferiore all'aliquota ordinaria dell'imposta sul reddito delle società”),Brocardi.it(同上)。 ↩
- TUIR,第73条第3款,文本见 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imposte-redditi/titolo-ii/capo-i/art73.html(经2023年12月27日第209号立法令修订)。意大利文原文:“la continua e coordinata assunzione delle decisioni strategiche riguardanti la società o l'ente nel suo complesso”(sede di direzione effettiva)以及“il continuo e coordinato compimento degli atti della gestione corrente riguardanti la società o l'ente nel suo complesso”(gestione ordinaria in via principale)。 ↩
- TUIR,第73条第5-bis款(Brocardi.it,同上)。 ↩
- Corte di Cassazione,2014年10月24日判决,以“per non aver commesso il fatto”为由宣告 Domenico Dolce 和 Stefano Gabbana 无罪,此前二人曾于2013年因逃税被定罪(指控涉及2004–2006年间转移至卢森堡的约2.49亿欧元应税所得),据Wikipedia (it),“Dolce & Gabbana”,https://it.wikipedia.org/wiki/Dolce_ %26_Gabbana 报道(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