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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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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第二重约束是外汇管制。法西斯政权在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全面的外汇管制,D.I章描述了意大利资金如何仍以折价方式流入卢加诺:1935年9月,卢加诺的银行为一百里拉支付约二十瑞士法郎,而官方汇率为二十五瑞士法郎。1共和国保留了管制原则,并将外汇管理移交给意大利外汇管理局(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UIC)。该局于1945年设立,是意大利银行的辅助机构,接管了法西斯时期国家对外汇兑局(Istituto nazionale per i cambi con l'estero)的职能。2每一位持有外币、外国证券或境外资产的居民都必须申报,每一笔向境外的资本转移都需要获得批准。

随着意大利融入欧洲经济,这一制度逐步放宽。贝尔本尼描述了1955年和1956年通过的规则如何使意大利银行体系更紧密地融入国际市场,1958年12月的《欧洲货币协定》如何为非居民恢复了里拉的对外可兑换性,以及1961年的一项变更如何允许资金从conto capitale(资本账户)转入conto estero(外国账户)。3这一区分属于技术性问题,却具有决定性意义。非居民持有的里拉conto estero可自由兑换为外币。conto capitale则存放非居民在意大利投资所得的款项,受转移限制。一旦里拉可以从后一类账户转入前一类账户,为客户持有里拉的外国银行便可将其兑换为瑞士法郎,而无需过问其来源。贝尔本尼的结论是,这为规避外汇管制开辟了一条系统性的通道。4

对居民而言,未经批准输出资本在整个时期内始终被禁止。然而,直至1976年,此类违规行为仅受外汇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而当年引入的刑事罪名也为轻微案件保留了行政处罚。5刑法并不适用于单纯输出钞票或证券的行为。起诉十分罕见,在边境被查获全凭偶然。被抓获的信使会失去所携之物并缴纳罚款。对于始终隐身于信使背后的资本所有者而言,风险很小。

里拉危机与双重汇率市场

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里拉本身也成了资金外逃的原因。1963年和1964年的第一次国际收支危机,与政局转向中左翼以及资本输出的高峰同时发生。6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意大利于1973年1月引入双重外汇市场,对金融交易适用单独的汇率,即lira finanziaria(金融里拉),其交易价格低于商业汇率。1973年2月里拉开始浮动,此后数年对瑞士法郎持续贬值。71976年1月,在意大利银行耗尽大部分储备后,官方外汇市场被暂停数周。8从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瑞士法郎对里拉的价值增长了数倍,因此,一个在1960年将里拉兑换成瑞士法郎的意大利人,到这一时期结束时在国内的购买力已成倍增加。货币因素与税收因素指向同一方向。常见误解。卢加诺的意大利外逃资本常被简单等同于逃税。实际上动机是多方面的。对许多家族而言,对共产党政府、国有化、绑架和里拉贬值的恐惧,与规避所得税的愿望同样重要。意大利银行科莫分行将60年代初的资金外流描述为由“对税务机关的恐惧”和政治不确定性共同驱动。这些资金的法律性质同样是多样的。根据意大利法律,未经批准输出资本在1976年以前属于行政违法,而逃避所得税则是另一回事。瑞士法律认为两者均与接受存款无关,这就是为什么逃税问题直到数十年后才成为瑞士的法律问题(E.II章)。

注释

  1. Berbenni(同上),第327页(1935年9月,卢加诺的银行支付“circa 20 franchi per 100 lire”,而官方汇率为25瑞士法郎)。 ↩
  2. 1945年5月17日第331号摄政官立法令;参见 Banca d'Italia, “La seconda guerra mondiale e la stabilità monetaria postbellica”, https://www.bancaditalia.it/chi-siamo/storia/seconda-guerra-mondiale/index.html(“Venne creato l'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 per la gestione delle transazioni valutarie”);关于法令编号、前身机构及其作为意大利银行ente strumentale的地位,仅作为最后手段参见 Wikipedia(意大利文),“Ufficio italiano dei cambi”, https://it.wikipedia.org/wiki/Ufficio_italiano_dei_cambi。 ↩
  3. Berbenni(同上),第334–335页(1955–1956年的规则;1958年《欧洲货币协定》及对非居民的对外可兑换性;自1961年起允许从“conto capitale”转入“conto estero”)。 ↩
  4. Berbenni(同上),第335页。 ↩
  5. 意大利宪法法院(Corte costituzionale),1987年第124号裁定,ECLI:IT:COST:1987:124, https://www.cortecostituzionale.it/scheda-pronuncia/1987/124,以及1984年7月13日第236号判决,https://www.cortecostituzionale.it/stampa-pdf-pronuncia/1984/236,二者均描述了1976年引入的刑事罪名以及对轻微违规保留的行政处罚。1984年第236号判决提及“sanzioni amministrative previste dalle norme valutarie e fiscali vigenti al momento del fatto”。 ↩
  6. Berbenni(同上),第335页(1963年资本输出估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关于1963–1964年的国际收支危机,参见 Ginsborg(同上),第8章。 ↩
  7. 关于1973年1月22日引入的双重汇率市场以及自1973年2月13日起的里拉浮动,参见 Banca d'Italia, Relazione annuale(1973年度)。 ↩
  8. 官方外汇市场于1976年1月21日至3月1日关闭;Banca d'Italia, Relazione annuale(1975年度和1976年度)。1976年的货币危机及外汇管制的收紧亦见 Banca d'Italia, “Dagli anni Cinquanta a Maastricht”(同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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