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法》
欧盟(EU)选择了相反的模式。2024年6月13日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的第(EU)2024/1689号条例(《人工智能法》,AI Act)于2024年7月1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2024年8月1日生效。1 这是一部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横向法规,按风险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分类。某些做法被完全禁止,其中包括社会评分、利用弱点的操纵性技术以及生物特征识别的某些用途(第5条)。高风险系统在附件一中通过援引产品安全立法列明,在附件三中按使用领域列明;这些系统须满足关于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记录保存、透明度、人工监督、准确性和网络安全的要求,并须在投放市场前接受符合性评估(第8至49条)。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例如大型语言模型)须承担透明度和版权义务,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还须承担额外义务(第51至56条)。某些与人互动或生成内容的系统须承担透明度义务(第50条)。2
该条例分阶段适用。禁止性规定以及提供者和部署者确保其员工具备人工智能素养的义务(第4条)自2025年2月2日起适用。关于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治理和处罚的规则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条例整体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按照原始版本,关于附件三所列高风险系统的规则亦应自该日起适用,而关于作为附件一所列欧盟立法所涵盖产品之安全组件的高风险系统的规则,则自2027年8月2日起适用。3 2025年11月19日,欧盟委员会作为“数字综合方案”(digital omnibus)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提议推迟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2026年5月7日达成政治协议后,该修订以2026年7月8日第(EU)2026/1744号条例(《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Digital Omnibus on AI)的形式通过,于2026年7月24日公布,自2026年7月27日起生效。关于附件三所涵盖高风险系统的规则现自2027年12月2日起适用,关于附件一所涵盖高风险系统的规则自2028年8月2日起适用。该修订条例还将第4条的人工智能素养条款改为提供者和部署者采取措施支持人工智能素养的义务,并在第5条中增加了两项禁止性规定,涉及生成可识别人员之非自愿私密图像或儿童性虐待材料的系统,自2026年12月2日起适用。4 对于禁止性做法,罚款最高可达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7%;对于其他违规行为,罚款最高可达1500万欧元或3%(第99条)。5
注释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June 2024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OJ L,2024年7月12日,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oj/eng;于公布后第二十日即2024年8月1日生效(第113条第一段),欧盟委员会在“AI Act”页面亦作此说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regulatory-framework-ai。条文参阅 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 上的合并文本。 ↩
-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5条(第二章,禁止性做法),第6–49条(第三章,高风险系统:第6–7条为分类,第8–15条为要求,第16–27条为义务,第40–49条为符合性评估和登记),第50条(第四章,透明度)以及第51–56条(第五章,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附件一和附件三;结构参阅 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i-act-explorer/。 ↩
-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113条原始版本(第一章和第二章自2025年2月2日起;第三章第4节、第五章、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以及第78条自2025年8月2日起;整体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第6条第1款自2027年8月2日起),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113/。 ↩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ly 2026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2024/1689, (EU) 2018/1139 and (EU) 2023/1230 as regards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gital Omnibus on AI),OJ L,2026年7月24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601744(对第4条、第5条和第113条的修订);欧盟委员会,“AI Act”,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regulatory-framework-ai(2025年11月19日的提案、2026年5月7日的政治协议、2026年7月27日生效、新日期2027年12月2日和2028年8月2日);经修订的第113条,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113/(第5条新增内容自2026年12月2日起适用)。 ↩
-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99条第3款和第4款,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99/(罚款以“whichever is higher”即较高者为准;对于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适用较低金额,第99条第6款)。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