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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欧洲储蓄协定

第2003/48/EC号指令与瑞士的替代方案

欧盟通过了2003年6月3日关于以利息支付形式取得的储蓄所得征税的理事会第2003/48/EC号指令,以确保一个成员国向另一成员国居民个人支付的利息在居民国纳税。该指令以成员国之间的自动信息交换为基础,并设有过渡期,在此期间奥地利、比利时和卢森堡可改为征收预扣税。1 该指令的有效性取决于欧盟以外主要金融中心、尤其是瑞士的参与。瑞士政府拒绝自动交换,但提出了一项等效措施,即以保留客户匿名性的预扣税形式实施。这一方案成为瑞士与欧洲共同体第二批双边协定中的一项协定。

《瑞士联邦与欧洲共同体关于规定与理事会第2003/48/EC号指令等效措施的协定》于2004年10月26日缔结,2005年7月1日生效(SR 0.641.926.81)。2 根据第1条,瑞士付款代理人对向成员国居民个人支付的利息征收保留税,税率在头三年为15%,其后三年为20%,此后为35%。第8条规定,瑞士保留25%的税收收入,并将75%转交受益所有人的居民成员国。3 因此,税率于2008年7月1日升至20%,于2011年7月1日升至35%。

自愿披露及欺诈案件中的信息交换

该协定为客户提供了保留税之外的另一种选择。根据第2条,受益所有人可明确授权其瑞士付款代理人向其居民国税务机关报告利息支付,在此情况下不扣缴税款。4 第10条规定,在被请求国法律意义上的税务欺诈或类似不法行为案件中,可应请求交换信息。瑞士政府接受了这一协助范围的扩展,因为它并不触及对仅属逃税之客户的保护。因此,该协定使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的基本结构保持不变。它迫使卢加诺银行的意大利客户在为其利息缴纳匿名税款与向罗马披露其账户之间作出选择,但并不要求银行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任何信息。

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很窄。它仅适用于向个人支付的利息,而不适用于股息、资本利得或大多数保险产品。向公司、基金会和信托的支付不在其范围之内,除非付款代理人穿透该结构。因此,银行及其客户可以通过调整投资组合来规避保留税。股票基金、不产生协定意义上利息的结构性产品以及通过住所公司持有资产,都成为常见的应对方式。瑞士联邦税务局的统计显示,征收的保留税总额从2005年半年度的1.59亿瑞士法郎增至2008年的7.38亿瑞士法郎。随后,由于金融危机后利率暴跌,2009年降至5.35亿瑞士法郎,2010年降至4.32亿瑞士法郎。5

注释

  1. 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 of 3 June 2003 on taxation of savings income in the form of interest payments,OJ L 157,2003年6月26日,第38页,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03/48/oj,第10条第1款(过渡期内“Belgium, Luxembourg and Austria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II”),以及第11条和第12条。该指令已被2015年11月10日理事会第(EU) 2015/2060号指令废除,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5/2060/oj。 ↩
  2.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providing for measures equivalent to those laid down in 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2004年10月26日缔结,2005年7月1日生效,SR 0.641.926.81,文本见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57727/it;瑞士联邦外交部,Fiscalità del risparmio(情况说明,2013年6月),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31181.pdf。 ↩
  3. 储蓄协定(见上文),第1条和第8条;Fiscalità del risparmio(见上文):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为15%,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为20%,“35 per cento dal 1° luglio 2011”,其中“il 75 per cento viene retrocesso allo Stato membro”。 ↩
  4. 储蓄协定(见上文),第2条。 ↩
  5. Fiscalità del risparmio(见上文),年度保留税表:2005年1.59亿瑞士法郎,2006年5.37亿瑞士法郎,2007年6.53亿瑞士法郎,2008年7.38亿瑞士法郎,2009年5.35亿瑞士法郎,2010年4.32亿瑞士法郎,2011年5.065亿瑞士法郎,2012年6.154亿瑞士法郎。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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