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欧洲针对第三国公司的框架

MiFID II:针对零售客户的成员国选择权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自2018年1月3日起适用,是首部较为详细地规范第三国机构的欧洲立法文件。该指令采用了两个层级的处理方式。对于零售客户以及申请被视为专业客户的客户(选择型专业客户),第39条允许各成员国要求第三国机构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随后须在指令所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获得本国主管机关的授权:与母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合作协议;存在符合《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的税务信息交换协定;分支机构可支配充足的初始资本;实际负责管理分支机构的人员符合适当性要求;以及加入投资者赔偿计划。1如果某一成员国未行使该选择权,其本国规则继续适用,而这些规则可以在该成员国自行确定的条件下,允许不设分支机构而提供服务。

因此,第39条中的选择权是一种允许从严的授权。它并不要求任何成员国关闭其市场,若干成员国保留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其中包括德国——该国依据《德国银行法》第2条第4款对第三国机构实行豁免做法。2意大利则选择了从严的方案。联邦委员会2021年关于“路线图”执行情况的报告记载,意大利于2018年在转化实施MiFID II的过程中决定引入设立分支机构的义务,因此,希望主动向意大利私人客户提供服务的瑞士银行必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使其接受授权审批。3落实这一选择的条款,是针对非银行机构的《意大利金融中介统一法》(TUF)第28条第3款,以及针对银行的TUF第29-ter条第3款,下一节将对此加以分析。

MiFIR:登记与等效性决定

对于合格交易对手和当然专业客户,欧洲立法者选择了另一种技术路径。《金融工具市场条例》(MiFIR)第46条至第49条建立了一个统一制度:第三国机构只要在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登记,即可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为此类客户提供服务。登记的前提是欧盟委员会依据MiFIR第47条第1款作出等效性决定,确认该第三国的法律和监管安排能够确保在当地获授权的机构遵守与欧盟同等的审慎要求和业务行为要求。此外,还要求ESMA与该第三国监管机构之间订有合作安排。4关于投资公司审慎要求的第(EU) 2019/2033号条例自2021年6月26日起修订了上述条款。该条例赋予欧盟委员会为等效性附加条件的权力,为已登记机构引入了报告义务,并允许ESMA限制已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5

在等效性决定作出之前,以及在其通过后的三年内,成员国可继续对专业客户和合格交易对手适用其本国制度(MiFIR第46条第4款)。正是这一过渡条款,使TUF第28条第6款和第29-ter条第6款至今仍允许意大利主管机关授权第三国机构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为此类客户提供服务。实践中,面向专业业务的欧洲通行证一直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任何瑞士机构能够依据该制度在ESMA登记,因为登记以等效性决定为前提,而瑞士依据MiFIR第46条和第47条获得认可一事仍悬而未决。6

注释

  1. 第2014/65/EU号指令(MiFID II),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TUF第28条第1款中相应的意大利法条件已经核实(见下一节)。 ↩
  2.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BaFin), Merkblatt zur Erlaubnispflicht von grenzüberschreitend betriebenen Geschäften,2005年4月1日,最近修订于2019年3月11日,https://www.bafin.de/SharedDocs/Veroeffentlichungen/DE/Merkblatt/mb_050401_grenzuebersc hreitend.html(依据《德国银行法》第2条第4款豁免外国机构的许可要求);瑞士银行家协会,“Relations between Switzerland and the EU”,https://www.swissbanking.ch/en/topics/market-access/relations-between-switzerland-and-the-eu,其中提及与德国商定的豁免程序。仅供比较。 ↩
  3. 联邦委员会,Roadmap del 23 febbraio 2015 … Analisi dell'attuazione(见上文),第20页:“Nel 2018, nel quadro dell'attuazione della direttiva 2014/65/UE relativa ai mercati degli strumenti finanziari (MiFID II), l'Italia ha deciso di introdurre l'obbligo di stabilire una succursale.” ↩
  4. 2014年5月15日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EU) 600/2014号条例(MiFIR),第46–49条。TUF第29-ter条第5款将MiFIR第八编适用于第三国银行向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自由提供服务的情形,并指定CONSOB和意大利银行(Banca d'Italia)为本国主管机关;第6款规范在欧盟委员会未依据MiFIR第47条第1款作出决定时不设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形: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ii/titolo-ii/capo-iii/ art29ter.html。 ↩
  5. 2019年11月27日第(EU) 2019/2033号条例(《投资公司条例》),第63条,修订MiFIR第46–49条,自2021年6月26日起适用。 ↩
  6. 瑞士银行家协会,“Relations between Switzerland and the EU”,https://www.swissbanking.ch/en/topics/market-access/relations-between-switzerland-and-the-eu(“尚待认可的欧盟法规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条例》第46条和第47条”;“瑞士目前没有空间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主动提供跨境银行和证券服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计划在瑞士设立或拓展业务?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个信息门户网站,介绍来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华区、中亚和高加索地区、亚洲其他地区、中东、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业和企业家在瑞士经商需要了解的内容:公司法、商业合同、许可、银行、税务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咨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于苏黎世的律师事务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领导下就瑞士法律的各个领域提供咨询。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项目 与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谈 公司设立、股东协议和商业协议、收购、许可、银行账户、税务和居留许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咨询,并与您在本国的律师以及根据需要与其他法域的当地律师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