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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尽职调查协议(CDB 77)

瑞士国家银行的倡议

瑞士各银行在基亚索事件发生后数周内达成的协议,早在丑闻爆发之前就已经在讨论之中。瑞士国家银行在其1977年年度报告中解释说,其理事会“已有一段时间”致力于就银行对待客户的行为确立若干原则,“鉴于近年来瑞士金融中心的迅速扩张,并出于对瑞士银行良好声誉的关切”。1瑞士国家银行的关切部分源于货币方面的考量。20世纪70年代,外国资金涌入瑞士法郎推高了汇率,瑞士国家银行通过禁止向外国存款支付利息及相关限制措施来捍卫法郎,并于1977年9月通过限制银行向外国人远期出售法郎,进一步收紧了这些措施。积极招揽逃逸资本的银行与这些措施背道而驰。其关注还源于声誉方面的考量,因为瑞士国家银行将金融中心的良好声誉视为一项公共关切。

基亚索事件使一场谈判变成了紧迫的任务。1977年6月2日,以在瑞士设有营业场所的各银行和瑞士银行家协会为一方,以瑞士国家银行为另一方,缔结了《关于接受资金时的尽职义务及银行保密处理的协议》(Vereinbarung über die Sorgfaltspflicht bei der Entgegennahme von Geldern und die Handhabung des Bankgeheimnisses)。该协议于1977年7月1日生效,初始期限为五年。2用国家银行的话说,其目的是“确保可靠地查明银行客户的身份,并防止因滥用银行保密义务而使不当或犯罪行为成为可能或得到便利”。3该协议以其德文缩写VSB闻名,英文则称为《关于履行尽职调查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with regard to the exercise of Due Diligence),即CDB。

联邦银行委员会有意未成为该协议的一方。它解释说,作为监管机构,它不能与其监管的机构就法律的解释达成协议。不过,它对该协议表示欢迎,因为协议提供了“对不被认可的银行业务做法的描述”,从而便利了委员会自身的监管工作。4这一安排确立了一种分工机制,并以修改后的形式延续至今:银行在私人协议中制定详细的行为规则,而监管机构则将遵守这些规则视为《银行法》所要求的无可指摘的业务经营保证的组成部分。

注释

  1. 瑞士国家银行,《1977年业务报告》(见上文),第13页:“出于对瑞士银行良好声誉的关切,执行委员会早已致力于制定一些关于银行对待客户行为的基本原则”;同上,第13页(“9月底,进一步收紧了针对银行向外国人出售法郎远期合约、以规避利息禁令的限制措施”)。 ↩
  2. EBK,《1977年年度报告》(见上文),第18–20页(“1977年6月2日 1977年6月2日,由在瑞士注册的银行及瑞士银行家协会一方与瑞士国家银行另一方签署的《关于接收资金时的尽职调查义务及银行保密原则的协议》”);瑞士国家银行(SNB),1977年业务报告(见上文),第13页(“该协议于7月1日生效,初步有效期为五年”)。↩
  3. 瑞士国家银行,《1977年业务报告》(见上文),第13页:“该协议旨在确保可靠核实银行客户的身份,并防止通过滥用银行保密义务来助长或便利不当或违法的行为。” ↩
  4. EBK,《1977年年度报告》(见上文),第18–20页(“对受谴责的银行业务的重新表述”)。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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