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执行性宣告
执行需要一个单独的步骤。根据第38条,在原审国可执行的判决,经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另一缔约国被宣告可执行后,即在该国执行。申请应向附件二所列的法院或主管机关提出,在瑞士为州执行法院(giudice cantonale dell'esecuzione),在意大利为Corte d'appello(上诉法院)。1一审程序为单方程序。一旦完成第53条规定的手续,判决即被立即宣告可执行,无需依第34条和第35条进行任何审查。在此阶段,被申请执行人无权提出陈述(第41条)。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符合证明其真实性所需条件的判决副本,以及由原审法院按附件五格式出具的证明书。
任何一方均可对就申请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对可执行宣告的上诉必须在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如被申请执行人住所位于另一缔约国,则为两个月内(第43条第5款)。受理上诉的法院仅可基于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的理由之一拒绝或撤销该宣告,并须毫不迟延地作出裁决(第45条)。2在上诉期间内及作出裁决之前,只能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第47条第3款)。可执行宣告本身即赋予采取此类保全措施的权力。
瑞士程序
瑞士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其程序法中落实了这些规则。就金钱判决而言,债权人有两条途径。他可以依据《瑞士民事诉讼法》(CPC)第335条及以下各条申请单独的可执行宣告;对此类决定提起上诉时,CPC第327a条要求上级法院以完全的审查权审查公约规定的拒绝理由。或者,他可以启动债务执行程序,并依据《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80条申请终局撤销债务人的异议(rigetto definitivo dell'opposizione,德语definitive Rechtsöffnung)。在此情形下,法院将可执行性作为先决问题加以裁决,债务人可以提出所适用条约规定的抗辩(DEBA第81条第3款)。3在提契诺州,这两类程序均为简易程序,由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地区Pretura(初审法院)审理,可向卢加诺的Tribunale d'appello(上诉法院)上诉。
第二条途径通常更快,因为瑞士执行程序始于支付令(precetto esecutivo,德语Zahlungsbefehl),任何债权人均可从债务执行局取得,无需证明其债权。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持有意大利判决的债权人即申请终局撤销异议。法院随后附带审查公约规定的条件,听取债务人意见并作出裁决。关于终局撤销异议的裁决同时也构成DEBA第271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扣押理由,从而将承认与保全措施联系起来。4
注释
- LC 2007,第38条、第39条及附件二;第41条和第53条(同上)。 ↩
- LC 2007,第43条和第45条;第47条(同上)。 ↩
- CPC,第327a条第1款及第335条第1款和第3款,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it-en/2/27/272-327a-335.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it-en/2/27/272-335-343.html;1889年4月11日《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SR 281.1,第80条第1款和第81条第3款,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80-98.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81-99.html。 ↩
- 实施《卢加诺公约》的联邦决议(同上),对DEBA第271条第1款第6项的修订;Urs Boller,“Arrest gestützt auf ausländische Entscheide: Erste Erfahrungen mit dem neuen Arrestrecht”,Zeitschrift für Zivilprozess- und Zwangsvollstreckungsrecht (ZZZ) 2011/2012,https://mll-legal.com/wp-content/uploads/2019/12/arrest_gestuetzt_auf_auslaendische_entschei de.pdf。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